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部屬有關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切實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保障養豬業持續健康發展和豬肉產品有效供給,我部組織制定了《非洲豬瘟防治技術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遵照執行,切實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
農業部
2015年11月24日
非洲豬瘟防治技術規范(試行)
非洲豬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由非洲豬瘟病毒引起的豬的一種急性、熱性、高度接觸性動物傳染病,以高熱、網狀內皮系統出血和高死亡率為特征。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將其列為法定報告動物疫病,我國將其列為一類動物疫病。
為防范、控制和撲滅非洲豬瘟疫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適用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非洲豬瘟的診斷、疫情報告和確認、疫情處置、防范等防控措施。
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非洲豬瘟防治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2.診斷
2.1 流行病學
2.1.1 傳染源
感染非洲豬瘟病毒的家豬、野豬(包括病豬、康復豬和隱性感染豬)和鈍緣軟蜱為主要傳染源。
2.1.2 傳播途徑
主要通過接觸非洲豬瘟病毒感染豬或非洲豬瘟病毒污染物(泔水、飼料、墊草、車輛等)傳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徑;也可經鈍緣軟蜱等媒介昆蟲叮咬傳播。
2.1.3 易感動物
家豬和歐亞野豬高度易感,無明顯的品種、日齡和性別差異。疣豬和藪豬雖可感染,但不表現明顯臨床癥狀。
2.1.4 潛伏期
因毒株、宿主和感染途徑的不同而有所差異。OIE《陸生動物衛生法典》規定,家豬感染非洲豬瘟病毒的潛伏期為15天。
2.1.5 發病率和病死率
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異,強毒力毒株可導致豬在4~10天內100%死亡,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為30%~50%,低毒力毒株僅引起少量豬死亡。
2.1.6 季節性
該病季節性不明顯。
2.2 臨床表現
2.2.1 最急性:無明顯臨床癥狀突然死亡。
2.2.2 急性:體溫可高達42℃,沉郁,厭食,耳、四肢、腹部皮膚有出血點,可視黏膜潮紅、發紺。眼、鼻有黏液膿性分泌物;嘔吐;便秘,糞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蓋;或腹瀉,糞便帶血。共濟失調或步態僵直,呼吸困難,病程延長則出現其他神經癥狀。妊娠母豬流產。病死率高達100%。病程4~10天。
2.2.3 亞急性:癥狀與急性相同,但病情較輕,病死率較低。體溫波動無規律,一般高于40.5℃。仔豬病死率較高。病程5~30天。
2.2.4 慢性:波狀熱,呼吸困難,濕咳。消瘦或發育遲緩,體弱,毛色暗淡。關節腫脹,皮膚潰瘍。死亡率低。病程2~15個月。
2.3 病理變化
漿膜表面充血、出血,腎臟、肺臟表面有出血點,心內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點,胃、腸道粘膜彌漫性出血。膽囊、膀胱出血。肺臟腫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體,氣管內有血性泡沫樣粘液。脾臟腫大,易碎,呈暗紅色至黑色,表面有出血點,邊緣鈍網,有時出現邊緣梗死。頜下淋巴結、腹腔淋巴結腫大,嚴重出血。
2.4 鑒別診斷
非洲豬瘟臨床癥狀與古典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等疫病相似,必須開展實驗室檢測進行鑒別診斷。
2.5 實驗室檢測
2.5.1 樣品的采集、運輸和保存(見附件1)
2.5.2 血清學檢測
抗體檢測可采用間接酶聯免疫吸附試驗、阻斷酶聯免疫吸附試驗和間接熒光抗體試驗等方法。
血清學檢測應在符合相關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國家外來動物疫病研究中心)或農業部指定實驗室進行。
2.5.3 病原學檢測
2.5.3.1 病原學快速檢測:可采用雙抗體夾心酶聯免疫吸附試驗、聚合酶鏈式反應和實時熒光聚合酶鏈式反應等方法。
開展病原學快速檢測的樣品必須滅活,檢測工作應在符合相關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國家外來動物疫病研究中心)或農業部指定實驗室進行。
2.5.3.2 病毒分離鑒定:可采用細胞培養、動物回歸試驗等方法。
病毒分離鑒定工作應在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國家外來動物疫病研究中心)或農業部指定實驗室進行,實驗室生物安全水平必須達到BSL–3或ABSL–3。
2.6 結果判定
2.6.1 臨床可疑疫情
符合非洲豬瘟的流行病學特點、臨床表現和病理變化,判定為臨床可疑疫情。
2.6.2 疑似疫情
對臨床可疑疫情,經上述任一血清學方法或病原學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判定為疑似疫情。
2.6.3 確診疫情
對疑似疫情,經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國家外來動物疫病研究中心)或農業部指定實驗室復核,結果為陽性的,判定為確診疫情。
3.疫情報告和確認
3.1 疫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家豬、野豬異常死亡,如出現古典豬瘟免疫失敗,或不明原因大范圍生豬死亡的情形,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當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判定為非洲豬瘟臨床可疑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報告本地獸醫主管部門,并逐級上報至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判定為非洲豬瘟疑似疫情時,應立即報告省級獸醫主管部門、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和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省級獸醫主管部門應在1小時內報告省級人民政府和農業部獸醫局。
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國家外來動物疫病研究中心)或農業部指定實驗室判定為非洲豬瘟疫情時,應立即報告農業部獸醫局并抄送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同時通知疫情發生地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立即報告省級獸醫主管部門,省級獸醫主管部門應立即報告省級人民政府。
3.2 疫情確認
農業部獸醫局根據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國家外來動物疫病研究中心)或農業部指定實驗室確診結果,確認非洲豬瘟疫情。
4.疫情處置
4.1 臨床可疑和疑似疫情處置
4.1.1 接到報告后,縣級獸醫主管部門應組織2名以上獸醫人員立即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初步判定為非洲豬瘟臨床可疑疫情的,應及時采集樣品送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診斷為非洲豬瘟疑似疫情的,應立即將疑似樣品送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國家外來動物疫病研究中心),或農業部指定實驗室進行復核和確診。
4.1.2 對發病場(戶)的動物實施嚴格的隔離、監視,禁止易感動物及其產品、飼料及有關物品移動,并對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見附件2)。
必要時采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4.2 確診疫情處置
疫情確診后,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4.2.1 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4.2.1.1 疫點:發病家豬或野豬所在的地點。相對獨立的規模化養殖場(戶),以病豬所在的場(戶)為疫點;散養豬以病豬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放養豬以病豬所在的活動場地為疫點;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運載病豬的車、船、飛機等運載工具為疫點;在市場發生疫情的,以病豬所在市場為疫點;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廠(場)為疫點。
4.2.1.2 疫區: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的區域。
4.2.1.3 受威脅區: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10公里的區域。對有野豬活動地區,受威脅區應為疫區邊緣向外延伸50公里的區域。
劃定疫區、受威脅區時,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野生動物分布情況,以及疫情追溯調查和風險分析結果,綜合評估后劃定。
4.2.2 封鎖
疫情發生所在地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發布封鎖令。
跨行政區域發生疫情時,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4.2.3 對疫點應采取的措施
4.2.3.1 撲殺并銷毀疫點內的所有豬只,并對所有病死豬、被撲殺豬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4.2.3.2 對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飼料和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4.2.3.3 對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出入人員、車輛和相關設施要按規定進行消毒(見附件2)。
4.2.3.4 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
4.2.4 對疫區應采取的措施
4.2.4.1 在疫區周圍設立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臨時消毒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見附件2)。
4.2.4.2 撲殺并銷毀疫區內的所有豬只,并對所有被撲殺豬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4.2.4.3 對豬舍、用具及場地進行嚴格消毒。
4.2.4.4 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
4.2.4.5 關閉生豬交易市場和屠宰場。
4.2.5 對受威脅區應采取的措施
4.2.5.1 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相關產品調入必須進行嚴格檢疫。
4.2.5.2 關閉生豬交易市場。
4.2.5.3 對生豬養殖場、屠宰場進行全面監測和感染風險評估,及時掌握疫情動態。
4.2.6 野生動物控制
應對疫區、受威脅區及周邊地區野豬分布狀況進行調查和監測,并采取措施,避免野豬與人工飼養的豬接觸。當地獸醫部門與林業部門應定期相互通報有關信息。
4.2.7 蟲媒控制
在鈍緣軟蜱分布地區,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養豬場(戶)應采取殺滅鈍緣軟蜱等蟲媒控制措施。
4.2.8 疫情跟蹤
對疫情發生前30天內以及采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易感動物、相關產品、運輸車輛及密切接觸人員的去向進行跟蹤調查,分析評估疫情擴散風險。必要時,對接觸的豬進行隔離觀察,對相關產品進行消毒處理。
4.2.9 疫情溯源
對疫情發生前30天內,引入疫點的所有易感動物、相關產品及運輸工具進行溯源性調查,分析疫情來源。必要時,對輸出地豬群和接觸豬群進行隔離觀察,對相關產品進行消毒處理。
4.2.10 解除封鎖
疫點和疫區內最后一頭豬死亡或撲殺,并按規定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6周后,經疫情發生所在地的上一級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向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由該人民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并通報毗鄰地區和有關部門,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4.2.11 處理記錄
對疫情處理的全過程必須做好完整詳實的記錄,并歸檔。
5.防范措施
5.1 邊境防控
各邊境省份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邊境地區防控,堅持內防外堵,切實落實邊境巡查、消毒等各項防控措施。與發生過非洲豬瘟疫情的國家和地區接壤省份的相關縣市,邊境線50公里范圍內,以及國際空、海港所在城市的機場和港口周邊10公里范圍內禁止生豬放養。嚴禁進口非洲豬瘟疫情國家和地區的豬、野豬及相關產品。
5.2 飼養管理
5.2.1 生豬飼養、生產、經營等場所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建立并實施嚴格的衛生消毒制度。
5.2.2 養豬場(戶)應提高場所生物安全水平,采取措施避免家養豬群與野豬、鈍緣軟蜱的接觸。
5.2.3 嚴禁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或餐余垃圾飼喂生豬。
5.3 日常監測
充分發揮國家動物疫情測報體系的作用,按照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環節的監測。加強與林業等有關部門合作,做好野豬和媒介昆蟲的調查監測,摸清底數,為非洲豬瘟風險評估提供依據。
5.4 出入境檢疫監管
各地獸醫部門要加強與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邊防等有關部門協作,加強聯防聯控,形成防控合力。配合有關部門,嚴禁進口來自非洲豬瘟疫情國家和地區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并加強對國際航行運輸工具、國際郵件、出入境旅客攜帶物的檢疫,對非法入境的豬、野豬及其產品及時銷毀處理。
5.5 宣傳培訓
廣泛宣傳非洲豬瘟防范知識和防控政策,增強進出境旅客和相關從業人員的防范意識,營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圍。加強基層技術人員培訓,提高非洲豬瘟的診斷能力和水平,尤其是提高非洲豬瘟和古典豬瘟等疫病的鑒別診斷水平,及時發現、報告和處置疑似疫情,消除疫情隱患。
附件:1.非洲豬瘟樣品的采集、運輸與保存
2.非洲豬瘟消毒技術
附件1
非洲豬瘟樣品的采集、運輸與保存
可采集發病動物或同群動物的血清學樣品和病原學樣品,病原學樣品主要包括抗凝血、脾臟、扁桃體、淋巴結、腎臟和骨髓等。如環境中存在鈍緣軟蜱,也應一并采集。
樣品的包裝和運輸應符合農業部《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輸包裝規范》規定。規范填寫采樣登記表,采集的樣品應在冷藏和密封狀態下運輸到相關實驗室。
一、血清學樣品
無菌采集5ml血液樣品,室溫放置12~24h,收集血清,冷藏運輸。到達檢測實驗室后,冷凍保存。
二、病原學樣品
1.抗凝血樣品
無菌采集5ml抗凝血,冷藏運輸。到達檢測實驗室后,-70℃冷凍保存。
2.組織樣品
2.1 首選脾臟,其次為扁桃體、淋巴結、腎臟、骨髓等,冷藏運輸。
2.2 樣品到達檢測實驗室后,-70℃保存。
3.鈍緣軟蜱
3.1 將收集的鈍緣軟蜱放入有螺旋蓋的樣品瓶/管中,放入少量土壤,蓋內襯以紗布,常溫保存運輸。
3.2 到達檢測實驗室后,-70℃冷凍保存或置于液氮中;如僅對樣品進行形態學觀察時,可以放入100%酒精中保存。
附件2
非洲豬瘟消毒技術
1 藥品種類
最有效的消毒藥是10%的苯及苯酚、去污劑、次氯酸、堿類及戊二醛。堿類(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適用于建筑物、木質結構、水泥表面、車輛和相關設施設備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適用于人員消毒。
2 場地及設施設備消毒
2.1 消毒前準備
2.1.1 消毒前必須清除有機物、污物、糞便、飼料、墊料等。
2.1.2 選擇合適的消毒藥品。
2.1.3 備有噴霧器、火焰噴射槍、消毒車輛、消毒防護用具(如口罩、手套、防護靴等)、消毒容器等。
2.2 消毒方法
2.2.1 對金屬設施設備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和沖洗等方式消毒。
2.2.2 對圈舍、車輛、屠宰加工、貯藏等場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噴灑等方式消毒。
2.2.3 對養殖場(戶)的飼料、墊料,可采取堆積發酵或焚燒等方式處理,對糞便等污物作化學處理后采用深埋、堆積發酵或焚燒等方式處理。
2.2.4 對疫區范圍內辦公、飼養人員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場所,可采用噴灑方式消毒。
2.2.5 對消毒產生的污水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3 人員及物品消毒
3.1 飼養管理人員可采取淋浴消毒。
3.2 對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壓滅菌等方式消毒。
4 消毒頻率
疫點每天消毒3~5次,連續7天,之后每天消毒1次,持續消毒15天;疫區臨時消毒站做好出入車輛人員消毒工作,直至解除封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