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沅自然資罰〔2024〕2號
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對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公司于2022年3月在未取得用地手續的情況下先行在沅江市胭脂湖街道辦事處青年壩社區群力組地段、湖南應急救援益陽中心東側新建浩江湖路青年壩段,占地面積4133平方米,地類分別為園地2578平方米、林地1481平方米、交通運輸用地68平方米、住宅用地6平方米,位于城鎮開發邊界內,符合土地利用整體規劃,屬于沅江市胭脂湖街道辦事處青年壩社區的集體土地。其用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詢問筆錄
2.現場勘測
3.書證
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5.現場照片(4張)
6.土地分類面積(三大類)
我局已于2024年5月22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和聽證告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4133平方米土地,對該違法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在非法占用41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2.并處罰款413300元。根據《湖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湘自資規[2022]1號),因公益項目建設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處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因未占用耕地,按100元/平方米計算(4133×100=413300元),相關條文附后。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后,15日內來我局開具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交到沅江市農商銀行,賬號為:820155000000106340001,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單位),即發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之日起60日內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直接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不便時,也可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沅江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