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法》中關于社區矯正對象的權利與義務
2019年12 月 28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該法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實施。
這部法律都規定了哪些社區矯正對象的權利,又規定了哪些社區矯正對象必須遵守的規定呢?
一、權利
(一)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和歧視
第四條第二款 社區矯正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社區矯正對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
在就業、就學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二)申請社會救助、保險,獲得法律援助
第四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社會救助、參加社會保險、獲得法律援助,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
(三)可以減刑
第三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符合刑法規定的減刑條件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社區矯正執行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并將減刑建議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的減刑建議書后三十日內作出裁定,并將裁定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二、義務
(一)總述
第四條第一款 社區矯正對象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服從監督管理。
(二)及時報到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
(三)遵守規定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判決、裁定、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遵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關于報告、會客、外出、遷居、保外就醫等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
(四)接受核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社區矯正機構可以通過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方式核實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社區矯正機構開展實地查訪等工作時,應當保護社區矯正對象的身份信息和個人隱私。
(五)外出和變更執行地應當經過批準
第二十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社區矯正機構批準。社區矯正機構對于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批準;對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可以根據情況,簡化批準程序和方式。
因社區矯正對象遷居等原因需要變更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變更決定。社區矯正機構作出變更決定后,應當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和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并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變更后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六)接受電子定位
第二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司法行
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電子定位裝置,加強監督管理:
(1)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2)無正當理由,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3)拒不按照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被給予警告的;
(4)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
(5)擬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
前款規定的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不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期限屆滿后,經評估仍有必要繼續使用的,經過批準,期限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社區矯正機構對通過電子定位裝置獲得的信息應當嚴格保密,有關信息只能用于社區矯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七)接受教育
第三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強其法治觀念,提高其道德素質和悔罪意識。
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應當根據其個體特征、日常表現等實際
情況,充分考慮其工作和生活情況,因人施教。
(八)接受就業培訓
第三十七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對就業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幫助社區矯正對象中的在校學生完成學業。
(九)參加公益活動
第四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特
長,組織其參加公益活動,修復社會關系,培養社會責任感。
三、接受獎懲
(一)獎懲
第二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依照有關規定對其實施考核獎懲。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揚。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視情節依法給予訓誡、警告、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結果,可以作為認定其是否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是否嚴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依據。
(二)不能違反監管規定和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有毆打、辱罵、騷擾、報復等行為
第五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具有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情形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毆打、威脅、侮辱、騷擾、報復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及其近親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不能違反禁止令
第三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正在實施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到場處置。
(四)被收監前可能被逮捕
第四十七條 被提請撤銷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逃跑
或者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在提出撤銷緩刑、假
釋建議的同時,提請人民法院決定對其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決定逮捕
的,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后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五)違反監管規定可能被收監
第四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具有刑法規定的撤銷緩刑、假釋情
形的,應當由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
對于在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
有判決的,應當由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并書面
通知原審人民法院和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
對于有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銷緩刑、假釋情形的,社
區矯正機構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并將建議書抄送人民檢察院。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時,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第四十九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予以收監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執行地或者原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建議,并將建議書抄送人民檢察院。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在收到建議書后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將決定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和公安機關,并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決定收監執行的,由公安機關立即將社區矯正對象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收監執行。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決定收監執行的,監獄應當立即將社區矯正對象收監執行。
(六)被收監時,逃跑了,公安機關會依法追捕
第五十條 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和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逃跑的,由公安機關追捕,社區矯正機構、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協助。
四、其他
(一)居住地的確定
第十七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時應當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
社區矯正執行地為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社區矯正對象在多
個地方居住的,可以確定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
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根據有利于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
本法所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是指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
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準暫予監外執行
的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
(二)減少對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影響
第三十四條 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應當保障社區矯正對象的合
法權益。社區矯正的措施和方法應當避免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正常工
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響;非依法律規定,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
制社區矯正對象的人身自由。
社區矯正對象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
或者有關機關申訴、控告和檢舉。受理機關應當及時辦理,并將辦
理結果告知申訴人、控告人和檢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