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保障監察強制執行前催告書
沅人社監催字(2025)1號
被催告人:沅江市洞庭青葉餐飲店
我局于 2024年8月7日送達的《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沅人社監理字[2024]9號)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催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上述行政處理決定書中的處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現我局依法被調查處理人,請被催告人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下列義務:
按照《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沅人社監理字[2024]9號)的處理決定,被催告人依法給廖丹等7位員工工資款共計捌萬陸仟肆佰零貳元伍角(¥86402.50)。并將上述履行情況報送我局。(報送地址:沅江市金竹路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二樓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股,電話:0737-2734111)。
逾期仍未履行上述義務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