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
沅人社監理字[2025]7號
被行政處理人:湖南麥田船務有限公司
被行政處理人于2024年經營期間,在勞動用工方面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十三條、十四條有關規定,存在克扣和無故拖欠張青等33位民工工資款共計陸拾叁萬陸仟叁佰陸拾陸(¥636366.00)元整一案,已經調查審理終結,現將我局依據認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如下:
認定的事實:被行政處理人還存在克扣和無故拖欠張青等33位民工工資款共計陸拾叁萬陸仟叁佰陸拾陸(¥636366.00)元整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曾衛明等33位民工的投訴書。
被行政處理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第八條、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的有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湖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一條、勞社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一)(三)項、第二條(一)項、第四條;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理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理:責令行政處理人依法支付克扣和無故拖欠張青等33位民工工資款共計陸拾叁萬陸仟叁佰陸拾陸(¥636366.00)元整;且按欠發張青等33位民工工資款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標準加付賠償金拾伍萬玖仟零玖拾壹元伍角(159091.50),兩項共計柒拾玖萬伍仟肆佰伍拾柒元伍角(¥795457.50)的行政處理決定。
如不服本行政處理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益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影響本決定的執行。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理決定的,本單位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處理款請在收到本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聯系地址: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二樓勞動監察執法股大廳
聯 系 人:徐 浪、曾瑾 聯系電話:0737-2734111
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