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熱點問題解答

      索 引 號:4309810018/2020-1195180 發布機構:沅江市人民政府 發文日期:2020-02-24 信息類別:綜合政務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12020131日至22日延長三天春節假期是否屬于休息日?工資如何支付?

      答:《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為11天,春節期間僅含初一、初二、初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這三天在性質上不屬于法定假日,應當認定為休息日對于該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需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2、湖南省辦公廳通知的延期復工期是指哪段時間?期間應如何計算勞動者的工作報酬?

          答: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遲我省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規定“全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于2924時。涉及保障城鄉運行的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交通、環境保護、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的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的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行業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除外”,即23日至29日未復工期間,為延遲復工期。在此期間,未復工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但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期限限制的企業,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3、職工在被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或因政府緊急措施導致無法復工,企業是否能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應該如何處理?

      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規定,企業不得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無法提供正常勞動期間,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合同在上述期間到期,應分別順延至隔離治療期滿、醫學觀察期滿、隔離期滿或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期間結束。

      42020210日以后受疫情影響的企業仍然無法復工或者職工無法返崗的,職工的工資待遇如何支付?

      答:(1)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人社部發〔20208號文件規定,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受疫情影響,企業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根據《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當地失業保險標準支付停工津貼。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45)規定,從201571日起,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5%。(2019年度沅江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220元。)

      根據人社廳明電〔20205號文件規定,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支持困難企業協商工資待遇。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5、勞動者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時返工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推遲復工期間,如何安排?

      答:人社部發〔20208號文件規定,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建議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6、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如何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答:根據人社部發〔20208號文件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采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由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7、用人單位確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是否受“每日不超三小時、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時”規定的限制?

      答: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下列情形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時、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時”的限制: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是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用人單位在疫情防控中因上述四種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時、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時”規定的限制。

      8、推遲復工期間(210日以后)上班的,有無加班工資?

      答:推遲復工,是為了防控疫情,并非是法定節假日,也并非是休息日。為了防控疫情而在推遲復工期間上班的,屬于正常上班,自然沒有加班工資。

       9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無加班工資?

           答: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七條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期間內,如果勞動者在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此外,該復函第五條規定:“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則要看在綜合計算期間是否超過工作時間總數,沒有超過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資,超過的則按照延長工作時間支付150%的加班工資。

       10、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無加班工資?

      答:《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并不得以補休替代支付工資。”

      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可不執行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二)項工資支付規定,但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工資。

      因此,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只計算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加班均沒有加班工資。

       11、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根據人社廳明電〔20205號文件規定,員工若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其在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12、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的工資待遇如何支付?

      答:人社廳明電〔20205號文件規定,隔離期結束后,由于新型冠狀病毒影響仍需繼續治療并無法復工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適用職工患病醫療期的相關規定支付其治療期間的工資。

      《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傷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傷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3、疫情防控期間,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招聘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對因疫情導致勞動者暫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是否可以解聘?

      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規定,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不得發布拒絕招錄疫情嚴重地區勞動者的招聘信息。各類用人單位不得以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為由拒絕招用相關人員。對因疫情導致勞動者暫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用工。

      1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圍是否受限制?

      答:受到限制。《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傳染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15、防疫期間,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答:應當承擔。《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并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16、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回崗路線等個人信息?

      答:可以,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報告相關信息。《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雖然該類信息屬于建立勞動合同之后的,但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用人單位有權了解。

      根據政府相關要求,用人單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員工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軌跡、健康信息等。用人單位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無關的信息,且收集、處理或者披露應當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

      人社部發〔20208號文件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要指導企業全面了解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情況,要求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17、員工不愿復工如何處理?

      答:人社部發〔20208號文件指出,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要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對不愿復工的職工,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指導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18、用人單位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裁員嗎?

      答:不建議用人單位在此種情形下進行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發生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原因時,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在當前情況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仍然不建議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

      根據人社廳明電〔20205號文件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返還。

      根據人社部發〔20208號文件規定,對采取相應措施后仍需要裁員的企業,由企業制定裁員方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19、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導致用人單位錯過工資發放日,應如何處理?

      答:建議用人單位及時將相關延遲發放工資的原因告知員工,待原因消除后立即支付。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受疫情影響,國務院辦公廳發文延長春節假期至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文要求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于2924時。用人單位可在210日復工后的合理時間內發放工資,如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復工的,可在疫情防控等客觀原因消除后及時予以支付。

      20、“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如何理解?

      答:根據《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公休日,應當提前支付。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每月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期滿時結清。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連續工作時間不超過一個月的一次性臨時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在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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