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發展改革委:
為加強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 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 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 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 印發《湖南省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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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管道燃氣價格形成機制,加強配氣價格管 理,適應價格改革要求,促進管道燃氣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 導意見》、《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湖南省定價目錄》、《湖南省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關 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定價機關制定和 調整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是指燃氣經營企業 通過配氣管網向終端用戶配送管道燃氣服務的價格。
本辦法所稱燃氣經營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 擁有獨立管網系統及調壓儲氣等設施,具備燃氣經營能力的獨 立法人企業(以下簡稱燃氣企業)。
本辦法所稱配氣管網,是指將門站(接收站)管道燃氣輸 送到儲氣點、調壓站和用戶的管道及配套設施系統。
第四條 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各級定價機關 按照《湖南省定價目錄》明確的權限管理。
第五條 燃氣企業原則上應將配氣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 目 前燃氣安裝、CNG 和 LNG 銷售經營一體化的企業暫不能實現業 務分離的,應當實現管道配氣業務財務核算獨立。
第二章 價格制定與調整
第六條 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總體上應遵循“準 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同時反映市場供求情況并兼顧消費者 承受能力。 即通過核定燃氣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 考慮稅費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核定獨立的管道燃氣配 氣價格。
第七條 年度準許總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稅費之 和扣減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確定。
準許成本的歸集應當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 與配氣業務無關的成本均應予以剔除。
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為企業使用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資產和人 力從事工程安裝施工、燃氣銷售等其他業務活動的收支凈額。
配氣業務和其他業務的共用成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原值、 收入、人員等進行合理分攤。
第八條 準許成本即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運行維護
費(含合理輸氣損耗),由定價機關通過成本監審核定。其中: 管網折舊年限不低于 30 年。
供銷差率(含損耗)原則上不超過 5%, 3 年內降低至不超
過 4%確定。
建筑區劃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企業承擔運行維護責任的運 行維護成本可計入準許成本。
運行維護費指維持配氣管網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 直接配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第九條 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其 中,準許收益率為稅后全投資收益率,按不超過 7%確定。
有效資產為燃氣企業投入、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 的資產, 由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組成,包 括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筑區劃紅線外的管網資產;城鎮區 域內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 以及其他設備設施等相關資產。 有效資產不包括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政府無償投 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 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 評估增值部分, 以及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
固定站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 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 20%確定。
第十條 稅費依據國家現行稅法相關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 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按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核定
的年度配送氣量確定。配送氣量按以下原則核定:配氣管網負 荷率低于設計能力 50%的,按設計能力的 50%計算確定;配氣 管網負荷率高于設計能力 50%的,按實際配送氣量確定。
第十二條 新建城鎮燃氣配氣管網,可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 價的原理,使被監管燃氣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的 方法核定初始配氣價格。
核定價格時,全投資稅后內部收益率不超過 7% ,經營期不 低于 30 年。定價成本參數原則上按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可行 性研究報告成本參數與成本監審規定不符的,按成本監審的規 定進行調整。
隨著經營氣量的增加,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達產期后調整 為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管道燃氣配氣價格。
第十三條 配氣價格應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則上不超過 3 年。價格制定和調整過程中,如測算的價格水平過高或調整幅 度過大,可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 適當控制價格水平或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過高和大幅波動。 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可分攤到未來年度進行補償或扣 減。
第十四條 按照合理分攤配氣成本原則,可分別制定居民用 氣、非居民用氣配氣價格和代輸價格。調整居民配氣價格,要 依法履行聽證等程序。
第三章 定價程序和信息公開
第十五條 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各地定價機 關主動實施,也可由燃氣企業向定價機關提出建議。新成立燃 氣企業正式運營前,應主動向定價機關提出定價建議。
第十六條 定價機關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應通過門戶網站 等指定平臺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和相關依據。燃氣企業要定期 通過公司門戶網站等指定平臺公布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按 照定價機關要求,按時報送定調價所需的投資、收入、成本等 信息。對故意瞞報、虛報信息的,定價機關要依法查處并公開 曝光,納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視情況采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 措施。
第十七條 定價機關制定或調整配氣價格前,應開展成本監 審。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作為制定和調整配氣價格的基 本依據。
第十八條 加強配氣延伸服務收費監管,定價機關要對配氣延 伸服務收費進行清理規范,凡沒有提供實質性服務的,以及成本已 納入配氣價格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收費偏高的要及時降低。居 民燃氣工程安裝性質的收費涵蓋范圍嚴格限于建筑區劃紅線內產 權屬于用戶的資產,不得向紅線外延伸。城鎮居民新建住宅,燃氣 工程安裝費等納入房價,不再向燃氣用戶收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配氣價格及配氣延伸服 務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跟蹤評估。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有效期 5 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24 年 12 月30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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