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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基層司法行政機關面臨的困局與破解之見
      時間: 2022年08月16日 來源: 沅江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作者: 劉偉文

      十八大以來,隨著全面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我國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即縣一級政府所設的司法局,以下簡稱“縣司法局”)的職能不斷擴充,在維護國家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保護群眾合法權益、推動全面依法治國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國縣司法局當前也正面臨許多難題,嚴重制約其職能的發揮。

      一、面臨的難題

      本人認為,我國縣級司法局當前正面臨以下自身難以自身破解的難題:

      1.缺少一個科學的“三定方案”“三定方案”就是編制部門對體制內每一個單位的法定職責、編制人數和資金來源做出明確規定的綱領性文件,是一個單位的身份證、戶口本。制定“三定方案”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一經出臺,非法定事由不能改變。而在實際操作中,縣司法局“三定方案”一般是先由自身草擬,后報同級編制部門審定,再由縣級政府行文。如本人所在益陽市(地級)所屬各縣市區司法局的“三定方案”都是這樣出臺的,沒有像公、檢、法那樣,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特殊地方除外)的法定職責作出統一規定。這樣,就造成了同是縣級司法局卻有著不同的法定職責,干著不同的事情。同時,與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內設機構的設置也不匹配。如:益陽市司法局有多個科室在縣級司法局找不到相對應的股室,這樣勢必影響工作開展。

      2.體制機制不順。一是縣委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即縣委法治辦)設在縣司法局,這一舉措甚為不妥。依法治縣是依法治國在地方的具體實踐,是屬于“四個全面”之一的重要工作,應該由當地黨委政法委牽頭負責。各地依法治縣領導小組的組長是縣委書記,縣委政法委書記任辦公室主任,司法局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一項本應由黨委部門牽頭負責的工作交由一個政府的部門來具體負責,明顯是小牛拉大車,工作的力度和質量都難以確保。二是社區矯正機構至今都沒有成立。2020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社區矯正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實施。據觀察,目前,全國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幾乎都未正式建立該機構,該項工作仍由司法局內設的社區矯正股負責。一個縣一般有數百監外服刑人員,靠一個只有兩三個工作人員的股室來具體負責監管工作,其面臨的困難可想而知。如本人所在沅江市(縣級)高峰時期社區服刑人員超650人,一般時期也穩定在450人左右,而社區矯正管理股僅3人。社區矯正是刑罰執行工作,如不成立社區矯正管理機構,由一個內設股室承擔,存在執行主體不合法的問題。

      3.編制嚴重不足。因改革的原因,近10多年來,縣級司法局的工作職責在不斷增強,2012年從公安機關手中接管對監外五種人的監管工作(即社區矯正工作)。相繼,政府法制辦的職能并入縣司法局。2018年機構改革,又將縣(市)委全面依法治縣(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由縣司法局具體負責此項工作。2020年行政復議制度改革,將政府行政復議職能劃入了司法局。10多年來,原縣司法局增加了四個新的職能,變成了“五合一”的機構。這些改革,對縣司法局來說只是職能的劃轉,所帶來直接結果是工作量的大量增加,而編制沒有增加。沒有像紀檢監察制度改革那樣“人隨事走、編隨人走”。事在人為,工作是靠人來完成的。一個局的編制人數現在要完成五個單位的工作任務,顯而易見,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現在面臨多大的壓力。一人所,一人股室,或多股合一的現象在全國司法行政機關中是普遍現象。本人認為,“事多人少”是當前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當前面臨的最大的難題,這種狀況嚴重制約了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職作用的發揮。

      二、破解問題之淺見

      我國縣級司法局目前所面臨的難題需從頂層設計上謀劃,從機制體制方面入手,采取超常規的措施,才能得到妥善解決。

      1.制定全國基本統一的“三定方案”。一是由上至下,除特殊地區之外,由司法部牽頭,制定全國統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三定方案”。此舉既是司法行政機關正規化、規范化建設的基本要求,又能夠很好地解決同一性質的部門干不同工作的問題。

      2.將縣委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即縣委法治辦)改設在縣委政法委。一方面,縣委政法委的權威和地位是縣司法局無可比擬的。另一方面,依法治縣工作本身就是由縣委負責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應該由縣委的工作部門即縣委政法委來負責。這樣,既妥善解決了“小牛拉大車”的難題,又能很好推動全面依法治縣(市)工作的順利開展。

      3.建立社區矯正管理局。明確其法定職責,人員編制、工作經費,為縣司法局下屬獨立的副科級二級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建議設置入矯評估、日程管理、入矯解矯、執法監督幾個股室,依法獨立承擔本轄區內的社區矯正工作,受縣司法局領導。

      4.通過調劑補充編制數。在當前編制管理嚴格,只減不增的大背景下,完全可以參照紀檢監察機關改革的做法,在全縣(市)編制總數保持不變的前提下,按照“人隨事走、編隨人走”原則,在公務員編制中進行調劑。如:社區矯正的職能由是由公安機關劃入,就從公安局的編制數5到10個劃入司法局;政府法制辦并入司法局之后,將原來政府法制辦的編制數劃入司法局;行政復議工作劃歸入司法局,將行政復議數量較多的公安、交通、人社、市場監督管理局劃入3到5個編制數到司法局,這樣就可以較好地解決司法局編制不夠的問題。這樣,在確保一個縣編制總數不變的前提下,科學化解了縣司法局編制不足的難題,很好地解決了基層司法行政機關“事多人少”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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