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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沅江市人大代表小組活動制度
      時間: 2021年08月02日 來源: 沅江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作者:

      2021330日沅江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

      25次主任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市人大代表小組(以下簡稱代表小組)建設,增強代表小組活動實效,發揮代表小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有關規定,結合沅江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人大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三人以上可以組建代表小組。根據代表數量,每個鎮、街道組建一至二個代表小組。每名代表應當參加一個代表小組。

      每個代表小組應推選組長一名、副組長一至二名。屆中因工作需要對正、副組長進行調整的,由代表小組及時推選確定。

      各鎮人大主席團、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負責本代表團的代表編組工作。編組工作應在市人大常委會公告新一屆代表名單后六個月內完成。因工作需要,選舉單位也可在屆中對代表小組的成員進行適當調整。代表小組組建情況和正、副組長名單報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聯工委)備案。

      第三條  代表小組應當依法開展活動。活動的主要內容有:

      (一)學習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憲法、法律法規,學習宣傳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中央、省委、益陽市委、沅江市委重大決策部署,學習宣傳全國人大和省、益陽市、沅江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圍繞法律法規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情況、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開展視察和調研。

      (三)采取就近加入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平臺等多種方式,密切聯系人民群眾,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并自覺接受監督。

      (四)向有關機關和組織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開展代表履職經驗交流活動。

      (六)督辦代表建議。

      (七)開展其他內容的集體活動。

      第四條  代表小組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每年應當制定年度活動計劃。每個代表小組每年開展活動不少于1次。

      市人大常委會聯工委每年圍繞中央和省委、益陽市委、沅江市委重大決策部署,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重點工作,擬定活動相關選題,為代表小組開展活動提供參考。

      第五條  代表小組可以單獨開展活動,也可以與其他代表小組聯合開展活動。代表小組開展活動前,應告知所在鎮人大主席團、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所在鎮人大主席團、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應當協助代表小組開展活動,提供服務保障。

      第六條  代表小組開展活動由組長或者受委托的副組長負責召集。每次活動前,應制定活動方案,負責召集的組長或副組長應當與小組代表商議活動主題、形式、時間、內容等。活動方案確定后,提前告知小組各位代表。

      第七條  代表應當積極參加小組活動,各級領導干部中的代表應帶頭參加代表小組活動。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向負責召集的組長或者副組長請假。代表參加活動前,應當圍繞活動主題開展調查研究,做好參加活動的相關準備。

      第八條  代表小組開展活動時,可以聽取當地有關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匯報,實地考察、視察、調研有關工作,也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九條  代表小組開展活動,可以通過鎮人大主席團、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邀請當地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參加,也可以通過市人大常委會聯工委邀請市有關國家機關相關負責人參加。參加活動的國家機關負責人應向代表介紹有關情況,認真聽取代表意見建議。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為代表小組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條  代表小組活動要注重實效。代表小組對活動中收集到的意見建議,應認真分析研究,可以形成視察、調研報告或閉會期間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或者為代表在代表大會期間審議發言,提出議案以及建議、批評和意見時提供參考。

      第十一條  代表小組活動一般在原選舉單位行政區域內進行。如需跨原選舉單位行政區域開展活動,應由鎮人大主席團、街道道人大工作委員會提前報市人大常委會同意。

      第十二條  代表小組活動開展情況和代表參加代表小組活動情況,每年12月底前,由鎮人大主席團、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書面報市人大常委會聯工委。代表參加代表小組活動情況,由所在鎮人大主席團、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記入代表履職檔案。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聯工委負責指導代表小組的組建和活動的開展,提供服務保障,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代表所在單位應當支持代表參加代表小組活動,依法為代表優先執行代表職務給予必要的時間和物質保障。代表參加小組活動,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

      第十五條  代表小組活動所需經費,在市人大代表活動經費中列支。

      第十六條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一定數量的相關行業代表組成專業代表小組。

      專業代表小組應發揮代表專業優勢,重點圍繞相關專業主題開展學習、調研、視察等活動。小組代表可以應邀參加相關專門委員會開展的監督、專題調研等活動。

      原選舉單位組建的代表小組和專業代表小組活動時間發生沖突時,代表一般應優先參加原選舉單位組建的代表小組活動。

      專業代表小組開展活動所需經費由組織活動的市人大專門委員會負責。

      專業代表小組組建情況,由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報市人大常委會聯工委備案;開展活動情況,由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及時告知市人大常委會聯工委。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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