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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沅江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管理辦法
      時間: 2020年06月12日 來源: 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劉德軍

      2019年31日沅江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證和規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人大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于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致力于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代表和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通過參加各類培訓、自學、履職實踐等形式,加強履職學習,結合本職工作加強調查研究,不斷增強履職能力。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正確處理人大常委會工作與其他工作和社會活動的關系,積極負責地做好人大工作。按時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提前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向常務委員會主任請假,未獲批準不得缺席。未經批準不出席常委會會議的,由常委會主任進行約談;一年內兩次無故不出席常委會會議的,依照相關程序責令其辭去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編入常務委員會公報,并印發相關單位予以公布。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會議通知的建議議程,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認真做好審議準備。會議審議應當圍繞會議議題充分發表意見,做到主題突出,實事求是,簡明扼要。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審議發言每年少一次以上。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要求參加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督查和特定問題調查等活動,深入基層,深入實際,了解真實情況,依法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堅持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應當遵守有關法律和程序性規定。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的審議和表決,并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系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認真聽取代表和群眾的意見、要求,積極向常務委員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并自覺接受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加強自身思想作風建設,樹立良好品德,維護公平正義,保持清正廉潔,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行職責及特殊情況所需經費由國庫開支,列入預算。其開支標準:

      (一)不駐會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圍繞常委會議題開展調研和參加各專門委員會的視察調研所發生的交通等費用的補貼,按照每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每月100元的標準包干使用。

      (二)駐會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圍繞常委會議題開展調研和參加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的視察調研所發生的費用實報實銷。

      (三)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的臨時補助,按照每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每天100元的標準計發。

      (四)探視、慰問患病住院等特殊情況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一次性給予慰問金1000元。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會議的重要文件資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違反本辦法,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作出檢查或說明原因。違反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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