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主體 | 實施依據 | 承辦機構 | 具體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式 | 年度檢查頻次 | 備注 |
1 | 對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檢查。 | 教育部門(縣級以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五條: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辦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和年度報告制度,健全日常監管機制;第四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民辦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 各級教育部門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處(科、股)室 | 選擇在市監部門登記為營利性的校外培訓機構。 | 年度辦學情況檢查 | 現場檢查 | 每年1次 |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分級負責 |
2 | 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行政檢查。 | 教育部門(縣級以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五條:本法所稱的民辦學校包括依法舉辦的其他民辦教育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辦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民辦學校年度檢查和年度報告制度,健全日常監管機制;第四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民辦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 各級教育部門民辦教育管理處(科、股)室 | 選擇在市監部門登記為營利性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 | 年度辦學情況檢查 | 現場檢查 | 每年1次 |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分級負責 |
說明: 1.本清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2.嚴禁本系統省、市、縣三級行政執法機關(含所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對同一檢查對象進行重復行政檢查。 3.本機關對于未列入清單的涉企行政檢查事項一律不得實施行政檢查;違規實施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并可以向廳政策法規處(本機關行政執法監營機構,聯系電話:0731-84715490;電子郵箱:hnsjytzfc@163.com)和省司法廳(聯系電話:0731-84588562;電子郵箱: zhifajianduchul11@163.com)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