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政務公開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關于印發《沅江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五項制度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5-14 16:42 信息來源:市政務公開辦 作者:市政務公開辦 瀏覽量:

       

       
       

       

       

       

       

       

       

       


      沅政務辦發〔20201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市直有關單位:

      《沅江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沅江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沅江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沅江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沅江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制度》等五項制度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沅江市政務公開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2020514


      沅江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市直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主動公開,是指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本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條  除本制度第三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各鎮場街道、市直有關部門還應當根據我市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各鎮場街道還應當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上級的要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上述規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利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政府網站或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

      (二)電視、廣播等大眾傳播媒體;

      (三)新聞發布會、專家咨詢論證會、聽證會等會議形式,必要時可以邀請公眾代表旁聽政府有關會議;

      (四)在檔案館(室)、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立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或者行政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

      (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利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應當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第九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2020514日起施行。

       

       

      沅江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市直有關部門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需要獲取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經審查后向申請人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沅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及時向社會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二)申請的條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示范文本;

      (三)救濟途徑;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章  申請登記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創造條件推行電子政務,在本單位網站或政府網站設置“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專欄,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日常工作。申請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

      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是市政府辦政務公開室。市政府辦政務公開室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原則上不直接受理(應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公開的政府信息除外),但應告知申請人向相關鎮場街道或市直相關部門提出申請,或者將該申請批轉(委托)相關單位進行辦理和答復。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必填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姓名或組織名稱、聯系電話(固定電話或移動電話)、住址、工作單位及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等;

      2.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內容描述盡量詳細,如文件名稱、發布日期、發文字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一)當面申請。申請人書面填寫申請表后,到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當面提交。申請人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信件。申請人通過信件方式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建議使用EMS郵政快遞方式寄送申請表);

      (三)數據電文。申請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或者通過互聯網渠道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專欄在線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件、傳真或當面提交申請表的,同時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通過電子郵件、互聯網在線申請提交申請表的,同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的掃描件。通過傳真、電子郵件和互聯網在線申請方式申請的,還應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電話聯系確認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一事一申請”的原則。申請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多個行政機關申請公開的,原則上由最先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視情況不同分別進行登記: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進行登記,以申請人當面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信件的當日進行登記,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并進行登記,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三章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受理登記后,要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要件審核,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進行實質內容審核,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下列情形的,依法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第十五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公開:

      (一)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除外)。

      第十六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四章  辦   

      第十七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八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第五章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作出補正的,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六章  資料歸檔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辦理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當按照“一申請一卷”進行歸檔。歸檔的卷宗應包括文檔目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行政機關答復書、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部審批資料、征求第三方意見的材料、信函郵寄單證、申請人受領簽收單據等資料。

       

      第七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內容:

      (一)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二)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該行政機關有隸屬或者業務指導等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申請人提供。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制度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沅江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議與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2020514日起施行。

      沅江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市直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發布工作。

      第二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三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溝通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單位報請市政府辦政務公開室協調解決。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予以公開。

      第四條  負有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單位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單位承受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單位負責公開。

      第五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應急管理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發布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七條  本制度自2020514日起施行。

       

       

       

      沅江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市直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密審查,是指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組織相關部門對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對其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是否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是否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保密審查應當遵循“全面、及時、準確、規范”的原則,既要保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公開,又要確保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被公開。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符合本機關工作實際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明確保密審查的工作程序和責任。

      第六條  保密工作部門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進行確定。

      第七條  經審查,確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予以公開。

      第八條  經審查,確定屬于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九條  經審查,確定屬于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

      第十條  經審查,行政機關對是否可以公開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行政機關的請示后10個工作日內確定。

      第十一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含有不應公開內容的政府信息,認為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作區分處理,刪除不應公開的內容后予以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區分處理,處理結果應當經本級國家保密工作機構審核確認。

      第十二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應當征求與被審查信息有關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其他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并作答復。

      第十三條  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文字記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

      (二)保密審查認為不應公開的依據;

      (三)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

      (四)保密審查承辦人的簽名、日期;

      (五)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的簽名、日期;

      (六)本機關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內容。

      保密審查文字記載自產生之日起,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定期對本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清理,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及時按法定程序解密。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2020514日起施行。

       

       

       

      沅江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議與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本市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促進行政機關積極、主動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不斷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考核評議與責任追究,是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全市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政務公開室)會同有關部門對各鎮場街道和市直有關部門進行考核。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 納入各級行政機關年度績效考評及領導干部考核內容。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機構、主管部門及工作機構的建立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計劃、目標、措施制訂及組織實施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編制和更新情況;

      (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

      (五)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場所落實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形式及便民服務情況;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情況;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及受理辦結情況;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十)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滿意情況;

      十一)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考核內容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辦法,根據評分標準,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等次不超過被考核單位總數的20%

      第八條  行政機關年度內出現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定,情節嚴重、影響較大,應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黨紀政紀處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評定為不合格等次。

      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于每年11月至次年1月進行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室)制訂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細則,報市政務公開政務服務領導小組審定后實施;

      (二)被考核單位要參照考核方案及考核細則做好自查自檢工作,并形成書面工作總結;

      (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室)組成由政務公開政務服務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加的考核組進行考核;

      (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室)綜合考核結果后,提出考核意見,經市政務公開政務服務領導小組審核,報本級政府批準;

      (五)經本級政府批準的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制度,依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一)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單位給予通報表彰;

      (二)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其在接到考核結果1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結果報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沒有按期完成整改的,追究其主要負責人責任,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二條  對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室)應當組織對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社會評議,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  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公開內容。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要求,是否充分體現本部門的職能特點,是否及時反映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公開形式。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夠及時進行更新,實行長效管理。

      (三)公開程序和時限。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要求,應該公開的內容是否按照時限要求及時公開。

      (四)公開制度。制度是否規范健全,是否具有實用性和操作性。

      (五)公開效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得到基層和群眾的認可,是否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五條  社會評議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眾評議。根據工作實際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調查問卷,向群眾發放或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供公眾評議。

      (二)特邀代表評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專家等進行評議。

      第十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公布受理舉報聯系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訴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適用本制度。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20205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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