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發布時間:2020-05-14 14:54 信息來源:市政務公開辦 作者: 瀏覽量: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市直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主動公開,是指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本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條  除本制度第三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各鎮場街道、市直有關部門還應當根據我市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各鎮場街道還應當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上級的要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上述規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利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政府網站或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

      (二)電視、廣播等大眾傳播媒體;

      (三)新聞發布會、專家咨詢論證會、聽證會等會議形式,必要時可以邀請公眾代表旁聽政府有關會議;

      (四)在檔案館(室)、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設立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或者行政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

      (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利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應當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 

      第九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20205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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