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市直有關部門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需要獲取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經審查后向申請人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沅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及時向社會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二)申請的條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示范文本;
(三)救濟途徑;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章 申請登記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創造條件推行電子政務,在本單位網站或政府網站設置“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專欄,為申請人依法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日常工作。申請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
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是市政府辦政務公開室。市政府辦政務公開室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原則上不直接受理(應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公開的政府信息除外),但應告知申請人向相關鎮場街道或市直相關部門提出申請,或者將該申請批轉(委托)相關單位進行辦理和答復。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必填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姓名或組織名稱、聯系電話(固定電話或移動電話)、住址、工作單位及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等;
2.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內容描述盡量詳細,如文件名稱、發布日期、發文字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一)當面申請。申請人書面填寫申請表后,到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當面提交。申請人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信件。申請人通過信件方式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建議使用EMS郵政快遞方式寄送申請表);
(三)數據電文。申請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或者通過互聯網渠道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專欄在線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件、傳真或當面提交申請表的,同時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通過電子郵件、互聯網在線申請提交申請表的,同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的掃描件。通過傳真、電子郵件和互聯網在線申請方式申請的,還應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電話聯系確認。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一事一申請”的原則。申請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多個行政機關申請公開的,原則上由最先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視情況不同分別進行登記: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進行登記,以申請人當面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信件的當日進行登記,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并進行登記,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三章 審 核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受理登記后,要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要件審核,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進行實質內容審核,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下列情形的,依法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第十五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下列情形的,依法可以不予公開:
(一)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除外)。
第十六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四章 辦 理
第十七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八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第五章 答 復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作出補正的,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六章 資料歸檔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辦理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當按照“一申請一卷”進行歸檔。歸檔的卷宗應包括文檔目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行政機關答復書、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部審批資料、征求第三方意見的材料、信函郵寄單證、申請人受領簽收單據等資料。
第七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內容:
(一)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二)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該行政機關有隸屬或者業務指導等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申請人提供。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制度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沅江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議與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2020年5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