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市直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發布工作。
第二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三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溝通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單位報請市政府辦政務公開室協調解決。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予以公開。
第四條 負有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單位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單位承受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單位負責公開。
第五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應急管理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發布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七條 本制度自2020年5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