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本市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機制,促進行政機關積極、主動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不斷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考核評議與責任追究,是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全市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政務公開室)會同有關部門對各鎮場街道和市直有關部門進行考核。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 納入各級行政機關年度績效考評及領導干部考核內容。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機構、主管部門及工作機構的建立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計劃、目標、措施制訂及組織實施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編制和更新情況;
(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
(五)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場所落實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形式及便民服務情況;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情況;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及受理辦結情況;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十)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滿意情況;
(十一)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考核內容。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辦法,根據評分標準,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等次不超過被考核單位總數的20%。
第八條 行政機關年度內出現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定,情節嚴重、影響較大,應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黨紀政紀處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評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于每年11月至次年1月進行。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室)制訂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細則,報市政務公開政務服務領導小組審定后實施;
(二)被考核單位要參照考核方案及考核細則做好自查自檢工作,并形成書面工作總結;
(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室)組成由政務公開政務服務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加的考核組進行考核;
(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室)綜合考核結果后,提出考核意見,經市政務公開政務服務領導小組審核,報本級政府批準;
(五)經本級政府批準的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制度,依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一)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單位給予通報表彰;
(二)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其在接到考核結果1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結果報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沒有按期完成整改的,追究其主要負責人責任,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二條 對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務公開室)應當組織對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社會評議,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 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公開內容。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要求,是否充分體現本部門的職能特點,是否及時反映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二)公開形式。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夠及時進行更新,實行長效管理。
(三)公開程序和時限。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要求,應該公開的內容是否按照時限要求及時公開。
(四)公開制度。制度是否規范健全,是否具有實用性和操作性。
(五)公開效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得到基層和群眾的認可,是否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五條 社會評議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眾評議。根據工作實際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調查問卷,向群眾發放或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供公眾評議。
(二)特邀代表評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專家等進行評議。
第十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公布受理舉報聯系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訴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適用本制度。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2020年5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