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防范和打擊反革命分子和敵視社會主義分子的破壞活動,偵查反革命和特務、間諜等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及刑事案件,組織協調重大行動,協調處置重大案件的重大騷亂、重大治安事故。
(四)負責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保衛組織的建設。
(五)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爆炸物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等,組織實施消防工作,依法進行防范監督。
(六)依法管理出入境工作。
(七)依法管理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
(八)組織實施對重要領導人及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九)依法開展禁毒、緝毒工作。
(十)負責全縣公安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訓和公安宣傳工作。
(十一)負責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
(十二)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十三)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
(十四)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五)警衛國家規定 ,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游行和示威活動;
(十六)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七)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八)負責承辦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