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國家有關水利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并監督檢查執行。
(二)擬訂全市水利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三)負責全市水資源(含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統一管理, 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擬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指導水功能區的劃分, 提出不同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控制意見;制定全市水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保護水資源并負責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管理城鄉節約用水工作;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
(四)制定水利行業經濟發展規劃;負責水利行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管, 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負責管理全市水利經濟工作 。
(五)負責全市水利建設與管理。負責組織編制、審查水利基建項目可行性報告、規劃和設計;負責對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進行監督;負責管理一線防洪大提、重點間提、漬堤和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負責水利血防滅螺工作。
(六)負責全市河道、湖泊、水庫的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實施指導河口灘洲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費的征收;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河道疏浚和防洪大堤的加固,負責汛期河道、湖泊的控障、清障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市水土保持、水土保持監測和綜合防治工作;負責水土保持規費征收制度的實施。
(八)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防汛物資的采購、儲備、供應、調度實行行業管理;承擔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水利建設、鄉鎮供水、節水灌溉工作;管理和監督全市機電排灌的規劃建設, 指導全市機電排灌設施的維修工作 。
(十)負責全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蓄洪安全建設, 工程運行管理與維護。
(十二)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調處、仲裁水事糾紛。
(十三)承辦市委、 市人民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