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統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檢查監督統計法規的實施情況,對全市統計單位進行督查,查處各類統計違法行為;研究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改革;完成國家統計調查任務。
(二)負責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全市統計工作計劃、統計調查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完成全國、全省性的各類普查任務、專項調查任務和抽樣調查任務。
(四)為市委、市人民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調研、統計檢查和監督;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五)統計核定、管理、公布全市經濟、社會、科技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統計公報及有關普查和專項調查公報;發布社會經濟統計信息。
(六)執行統計法規,并實施檢查監督;維護統計部門和統計工作者的合法權利,查處各種違反統計法規的行為。
(七)管理或代為管理城市、農村、企業調查隊和普查中心,組織協調全市城市、農村、企業調查工作和各項普查工作。
(八)負責全市統計基礎工作建設;組織指導全市統計宣傳、統計教育、統計職稱和統計人員培訓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