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何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何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投訴沅江市XX大道XX大藥房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藥品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4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其立案查處。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3月1日在沅江市XX大道XX大藥房購買了2480元“燕窩”產品。經查詢二維碼得知該批號產品的保質期為24個月,而外包裝的保質期顯示為36個月,保質期被人為篡改,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故通過掛號信投訴舉報至被申請人。被申請人于4月8日答復稱證據不足,不予立案。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調查、收集證據便作出證據不足、無法立案查處的結論,屬于認定事實不清。申請人對此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故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稱在沅江市XX大道XX大藥房購買到保質期被篡改的產品。當天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的相關商品。為了更好的調查清楚事實,執法人員與申請人電話聯系,要求申請人將實物證據提供給我局,或者現場進行查看,申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
到目前為止,經調查被申請人收到的投訴舉報信件發現,申請人分別于2024年2月29日在XXXXX大藥房購買阿膠,回家食用后身體不適、上吐下瀉、拉肚子,要求索賠;2024年3月1日,在XX大藥房購買貨值金額2480元的燕窩后,回家食用后上吐下瀉、頭暈眼花,事后添加藥店老板的微信,要求老板進行退一賠十的請求,共計金額27280元;2024年3月1日,在XXX大藥房購買燕窩回家食用后身體不適、上吐下瀉、拉肚子,索要退賠金額共計16280元;2024年3月1日,在XX性保健購買鹿鞭壓片糖果自稱無效果,要求退賠金額共計1800元。執法人員認為申請人的上述行為,不是因生活所需購買商品,疑似知假買假捏造事實進行惡意投訴舉報索取賠償。
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檢查以及調查了解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等證據以及鑒于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考慮優化當地營商環境的要求,決定不予立案查處。
被申請人認為其執法行為規范,程序合法,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1日,申請人在沅江市XX大道XX大藥房購買了2480元“燕窩”產品,認為其篡改保質期,涉嫌違法,于是向被申請人舉報投訴。3月22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進行了執法檢查。3月26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電話溝通,表示已經受理。4月8日被申請人答復稱證據不足,不予立案。4月15日,申請人對此答復不服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3月1日分別在沅江市XX大道XX大藥房、XXX大藥房、XX性保健購買藥品,索取高額賠償。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投訴舉報單、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現場檢查筆錄、照片、通話記錄、通話錄音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規定,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取決于舉報人是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本案中,申請人“知假買假”,在要求監管部門予以查處的同時,強烈要求調解以獲取高額賠償,其投訴舉報用以獲利,目的具有不正當性,因此申請人并非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不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