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投訴舉報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毛肚串”產品違反執行標準的處理結果,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8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審理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6月7日在江西贛州市章貢區XX冷凍食品批發買到由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毛肚串”產品,后發現該產品存在違反執行標準SBT10379與GB19295,申請人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通過信件的方式向被申請人作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26日通過信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不服,遂申請行政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年6月7日購買了標稱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毛肚串”產品,被申請人反映其商品標簽未標識非即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與調制食品》(GB19295-2021)的規定,請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獎勵、并責令涉案商家退還貨款進行民事賠償。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在收到舉報投訴后,依法對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監督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對產品標簽存在的問題均已進行改正,現場未發現申請人反映的改正前的標簽。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規定,被申請人給申請人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回復。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職,申請人的復議理由不成立,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6月7日在江西贛州市章貢區XX冷凍食品批發買到由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毛肚串”產品,后發現該產品存在違反執行標準SBT10379與GB19295,通過信件的方式向被申請人作出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對此回復不服,于8月21日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申請人購買的食品照片及付款截圖;
二、被申請人對涉案商家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
三、被申請人對涉案商家進行檢查的現場照片。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投訴舉報人的違法行為符合上述情形,被申請人據此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