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5〕33號)
      發布時間:2025-06-04 14:57 信息來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瀏覽量:

      申請人:李某某

      申請人:曹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民政局

      申請人李某某曹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民政局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書》(沅民不立〔2024X號)(以下簡稱《不予立案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218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處理其舉報事項。

      申請人稱:申請人基于沅江市XX協會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向被申請人舉報其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違法收取股金的違法行為,請求依法查處。被申請人未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調查處理,而當作信訪件進行處理,申請人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作出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該舉報事項依法作出處理的決定。被申請人經受理調查后認定“無證據證實案件線索涉及社會團體營利性經營活動及資金來源非法等違規情形”,作出案涉《不予立案決定書》。申請人認為其認定事實錯誤,實質是不依法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4723日根據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要求按照行政執法程序受理并調查該案。經調查,被申請人認為,沅江市XX協會開展的“活動”由發起人及舉報人共同自愿協商在沅江市范圍內開展,其取得的收益沒有在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中進行分配,不違背社會團體的非營利原則。沅江市XX協會與舉報人聯合開展業務活動的行為符合《關于規范社會團體開展合作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要求,舉報人的入股活動資金系私下的股份轉讓行為,應當通過相關民事法律途徑解決。同時,該案已超過行政處罰的追溯時效。因此,無證據證實案件線索涉及社會團體營利性經營活動及資金來源非法等違規情形,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書》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復議機關維持。

      經審理查明:2014年,湖南省體育局與湖南省教育廳聯合發布《關于開展校園武術段位制試點工作的通知》,旨在推進武術進校園工作。

      2014129日,沅江市XX協會法定代表人張某某1邀集跆拳道協會張文香等六人達成合伙協議,組織開展沅江市校園武術段位制試點工作項目。之后,申請人李某某曹某被邀入股該合伙協議。

      2015722日,李某某繳納五萬元“股金”,沅江市XX協會出具收據。2015827日,張某某1、張某某2分別以三萬元的價格向曹某李某某轉讓百分之五的股權,約定按股承擔風險和利潤。

      后因該項目未得到上級支持也未收取相關費用而出現純虧損,導致申請人信訪舉報不斷。2023913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遞交《關于沅江市XX協會法定代表人張某某1等違法收取股金的舉報》材料,舉報沅江市XX協會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某某1等于2015年違法收取股金,請求被申請人責令張某某1等退還股金并依法進行查處。被申請人對該舉報進行了案件登記、調查核實,于20231110日作出《意見書》,第一項處理意見:對“責令退還股金及利息”的訴求建議其提起民事訴訟;第二項處理意見:對“給予沅江市XX協會行政處罰”的訴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不予受理。2024425日,申請人對此《意見書》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經審查后,認為被申請人直接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不予受理”的答復不合法,作出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該舉報事項依法作出處理的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經重新調查后,認為“無證據證實案件線索涉及社會團體營利性經營活動及資金來源非法等違規情形”,于2024109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書》,申請人于1231日收到。申請人對該《不予立案決定書》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上述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關于開展校園武術段位制試點工作的通知》、《關于沅江市XX協會法定代表人張某某1等違法收取股金的舉報》《意見書》《不予立案決定書》、股東協議、股權轉讓協議、收款收據、調查筆錄、送達回證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條“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管轄在本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的行政處罰案件”的規定,被申請人具有對社會組織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法定職責。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第二十六條規定,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社會團體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本案中,沅江市XX協會法定代表人張某某1邀集XXX協會張某某2等六人達成合伙協議,組織開展沅江市校園武術段位制試點工作項目,申請人李某某曹某之后被邀入股加入該項目。該項目系自然人達成的合伙協議,張某某1雖具有沅江市XX協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但并不能因此認定沅江市XX協會參與了該項目。申請人繳納的“股金”以及轉讓股權所花費用僅用于沅江市校園武術段位制試點工作這個特定項目,且明確約定按股承擔風險和利潤,應當認定為項目合作資金,其之間產生的糾紛應當通過民事途徑進行解決。沅江市XX協會出具的收據是李某某加入該項目繳納的五萬元“股金”,并不是該協會收取的任何費用,只能說明沅江市XX協會在財務管理方面存在不規范的情形,并不能證明沅江市XX協會存在違規籌集資金的行為。因此,申請人認為該協會違反上述規定的主張,本機關不予支持。被申請人認為“無證據證實案件線索涉及社會團體營利性經營活動及資金來源非法等違規情形”的主張,雖理由不當,但處理結果正確,本機關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書》(沅民不立〔2024X號)。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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