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龍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醫療保障局
申請人龍某某對被申請人沅江市醫療保障局作出的《關于龍某某要求中國XX銀行沅江市支行補繳斷檔醫療保險費相關問題的回復》(以下簡稱《回復》)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2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的回復;2.被申請人責令被投訴人持申請人勞動合同或干部檔案補繳申請人2000年起至勞動合同解除日的醫療保險費;3.對被投訴人違規行為進行必要處罰。
申請人稱:2025年1月1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發出信函投訴XX沅江市支行未繳納其醫保費。2月10日,申請人收到了被申請人退回的函件,至2月18日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才收到書面回復。
一、申請人認可被申請人的政策依據,但不認可其對“龍某某繳納醫保費至2003年”的紙質查詢。二、申請人不認可其與被投訴人2004年已經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三、申請人認可“單位有義務為其單位職工繳納醫療保險,單位可持勞動合同到醫保經辦機構為其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但申請人無法與被投訴人溝通,應由被申請人依法責令被投訴人持勞動合同到醫療經辦機構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5年1月15日向被申請人發出信函投訴中國XX銀行沅江市支行未繳納其醫保費,要求被投訴人為其補繳斷檔醫療保險費至2023年6月。被申請人收到信函后,立即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并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回復》。
被申請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但根據沅江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2006)沅民一初字第XX號]、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2006)益法民一終字第XXX號]、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2007)益民一再字第XX號],申請人已于2004年6月30日與被投訴人簽訂了《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協議》,該協議合法有效。故自2004年7月1日起,申請人與被投訴人已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被投訴人沒有義務為申請人繳納2004年7月至2023年6月的醫療保險費。
經被申請人組織工作人員反復核查電腦數據、檔案資料以及被投訴人提供的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相關資料,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申請人的醫療保險費已全部按要求繳納。故申請人要求被投訴人為其補繳2000年至勞動合同解除日的醫療保險費的訴求沒有基礎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申請人作出的《回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程序合法。復議請求于法無據,應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00年4月25日,沅江X行作出沅農銀(2000)發字20號《關于辭退龍某某同志公職的決定》。
2000年6月10日,申請人向益陽市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訴。
2000年7月16日,益陽市勞動仲裁委作出益勞仲裁字(2000)XX號仲裁裁決,撤銷沅江X行作出的《關于辭退龍某某同志公職的決定》。
2000年10月,申請人向沅江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裁決。
2002年5月22日,在法院的主持下,申請人與沅江X行達成執行和解協議,48000元由申請人承擔60%的賠償責任,雙方已按協議履行。
2002年10月16日,沅江X行作出沅農銀(2002)發字XX號《關于對龍某某同志開除留用察看兩年的處分決定》,認定申請人在責任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在處分期2000年4月13日起至2002年4月13日之間,每月發給生活費240元,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實際執行是從1999年3月至2002年4月,沅江X行每月發給申請人生活費240元。
2002年11月25日,申請人向沅江X行書面申請解除開除留用察看兩年的處分決定并承認在工作中出現了兩筆工作差錯責任事故。
2003月1月14日,沅江X行作出了沅X銀(2003)紀字X號《關于解除龍某某同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決定》。
2004年6月30日,申請人在沅江X行企業改制中競爭落崗后,提交了自愿自謀職業的申請,并與沅江X行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協議書》。約定從2004年7月1日開始,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沅江X行一次性給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和生活補償費12萬元。
2004年9月20日,沅江X行將12萬元以申請人的名義存入沅江X行的營業部。
2006年1月4日,申請人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6年,申請人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7年,申請人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23年6月,沅江X行作出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2025年1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信件。
2025年1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回復》。
2025年2月20日,申請人不服該回復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025年2月25日,復議機關予以受理。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對投訴的回復、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政府機關關于勞動合同的答復、行政復議資料補正,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申請人醫保繳納情況說明及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花名冊、沅江市和益陽市人民法院判決書、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通知書及經濟補償資料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以及《中共沅江市委辦公室 沅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沅江市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沅辦〔2019〕47號)第三條第(八)項“醫療保障局負責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工作”的規定,被申請人沅江市醫療保障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第十七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信函,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了相關答復,符合上述規定,程序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本案中,如果中國XX銀行沅江市支行確實未按時足額為申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沅江市醫療保障局是有義務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申請人在競爭落崗后,自己向沅江X行出具了書面的“本人自愿自謀職業”申請,與沅江X行協商同意簽訂了《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協議》,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醫保等社保繳納義務截止至勞動關系終止當月(含當月),次月起用人單位無義務繼續繳費。2004年6月30日沅江X行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已明確約定了解除日期為2004年7月1日,回執上也有申請人簽字確認,即從2004年7月1日起,雙方已實際終止勞動關系。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申請人與被投訴人于2004年已經解除勞動關系,不適用之后生效的法律。且被投訴人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包含了勞動合同解除的事實、原因、時間等關鍵信息,已經能夠起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作用,無需再另外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被投訴人于2023年6月出具的證明只是對該事實的陳述,不能因此認為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因此,申請人要求責令補繳醫保費用和給予行政處罰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回復》的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六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一、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對龍某某要求中國XX銀行沅江市支行補繳斷檔醫療保險費相關問題的回復》。
二、駁回申請人的第二、三項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