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5〕49號)
      發布時間:2025-06-10 15:18 信息來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瀏覽量:

      申請人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541日作出的《依法履職事項答復意見書》(沅人社答復2025XX)(以下簡稱《依法履職事項答復意見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43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依法履職事項答復意見書》;2.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按申請人檔案記載的最早出生年月即19648月為申請人辦理退休手續。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5327日通過信訪反映其退休年齡問題,要求按出生年月196412月辦理退休手續。被申請人作出《依法履職事項答復意見書》,以“申請人的人事檔案中無招工表,檔案館提供的招工通知單存根中無出生年月記載,其提供的所謂招工表原件又存在多處疑點”為由,作出處理方式:1.以檔案館提供的招工通知單存根來確定職工身份;2.以檔案館提供的招工通知單存根記載的招工時間來確定參加工作時間;3.以身份證記載的出生年月來確定出生年月。

      申請人認為該處理方式的第三項錯誤,理由如下:

      1.根據勞部發19998文件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申請人于198112月招工,其檔案中招工表遺失,根據該條文規定及多地同類案例,完全可以依據申請人檔案表中的集體職工轉正定級審批表”(19821223日)記載的年齡“18歲”推定申請人出生年月為1964年。且檔案中部分材料明顯載明申請人的出生年月為1964年,其中“沅江縣職工花名冊”中明確載明申請人出生年月為19648,故申請人申請按19648月的出生年月辦理退休有充分的事實依據。

      2.就申請人招工表遺失的問題,申請人的招工單位沅江市輕紡工業貿易公司”出具了相關證明,證實申請人招工時記錄的出生年月為1964129。申請人認為即使不能按19648月的出生年月辦理退休手續,也應依據證明按1964129日人的申請人的出生年月。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在向被申請人提出辦理退休手續時,私自提供了存在重大瑕疵的招工表,其亦認可該表不是原件,并表示不再提供。但其行為導致對其檔案真實性的可信度明顯下降,對檔案中其個人填寫的相關輔助性材料,被申請人不予認可其作為退休時間節點的依據。二、基于申請人檔案中缺失了關鍵的招工手續,嚴格來講,應由原用人單位予以補全,但考慮其用人單位已經改制,故被申請人擬通過綜合相關情況,集體研究會審予以解決。三、關于申請人退休年齡的確定問題。首先,申請人認可其身份證載明的出生年月;其次,根據勞部發19998以及干檔字19891文件精神,職工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應是以招工、入伍、升學、參加工作等較早填寫的并經組織審查的材料為依據,而不是單位證明,故不能按其單位證明提供的時間節點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5327日通過信訪反映其退休年齡問題,要求按出生年月196412月辦理退休手續。

      202541日,被申請人作出《依法履職事項答復意見書》,認為申請人的人事檔案中無招工表,檔案館提供的招工通知單存根中無出生年月記載,其提供的所謂招工表原件又存在多處疑點,作出以身份證記載的出生年月來確定其出生年月的認定。

      申請人對此答復意見不服,于202543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上述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依法履職事項答復意見書》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被申請人具有管理本轄區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法定職責。

      《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時間為準。”這里的“最先記載”通常是指職工檔案中形成時間最早的、有明確出生時間記錄的材料,比如《招工登記表》。本案中,申請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應當以其檔案最先記載的時間為準。但最先記載其出生時間的《招工登記表》遺失,“集體職工轉正定級審批表”也沒有確切記載其出生年月,也沒有其他檔案材料予以證實,故在檔案材料無法確定其出生年月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以身份證的出生日期認定其出生年月并無不當。另,“沅江縣職工花名冊”并不是其個人檔案,不能作為其出生年月的認定依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依法履職事項答復意見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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