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5〕38號)
      發布時間:2025-05-15 12:54 信息來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瀏覽量:

      申請人:陸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唐清云,局長。

      申請人陸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舉報投訴處理,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310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回復函》中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1230XXX超市購買到沅江市四季紅鎮XXXXX腐乳廠生產的腐乳,申請人認為購買的涉案產品標簽松動分離,營養成分表未標注NRV%,于是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封投訴舉報信,被申請人于2025117日作出投訴舉報回復函,申請人不服處理結果,遂申請復議。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于2025113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投訴信,于2025115日到該廠進行了現場檢查。對于該廠的產品包裝上營養成分表未標注NRV含量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十四條“下列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一)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包裝袋有關載明事項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及時改正的;……。”的規定,在該廠已及時改正的情況下,對此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現場檢查中,發現該小作坊的腐乳標簽標示系掛在瓶口處,緊貼于瓶體,未與該食品分離,該腐乳產品6瓶一件,每件都有塑料外包裝緊密包裹,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包裝分離”的規定。被申請人于2025114日電話通知了陸某某,而且還以短信的形式告知受理投訴。2025117日被申請人對該投訴舉報作出《投訴舉報回復函》。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投訴處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審理查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投訴舉報信,郵件單號XA2234295XXXX,內容為關于沅江市四季紅鎮XXXXX腐乳廠生產的腐乳產品標簽與包裝分離,營養成分表未標注NRV%的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2025113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投訴信后,進行了現場檢查,查實該廠的產品包裝上營養成分表未標注NRV%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涉案廠家已及時改正,新標簽符合相關規定。被申請人在現場檢查中,發現該腐乳產品標簽系掛于瓶口處,緊貼于瓶體,該腐乳產品6瓶一件,每件均有有塑料外包裝緊密包裹,被申請人認為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于2025114日通過電話、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請人受理投訴的決定,于2025117日對該投訴舉報作出《投訴舉報回復函》,告知申請人投訴舉報處理情況,并于當天通過郵政快遞(EMS)郵寄,郵件單號為109811835XXXX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投訴舉報信、投訴舉報回復函、購物交易憑證、商品照片、郵件投遞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商品外包裝照片、改正后的商品標簽、通話記錄、短信通知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根據《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本案中,涉案產品標簽營養成分表中營養成分的含量標注準確,僅缺失NRV%標注,該情形不影響食品安全,且在產品沒有聲稱含有某種營養成分涉及特殊人群食用等情況下,未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造成實質性影響。被申請人將其認定為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標簽瑕疵,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十四條“下列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一)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包裝袋有關載明事項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及時改正的;……”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在廠家已積極改正后,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并無不當。此外,被申請人在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涉案產品標簽系掛于瓶口處,緊貼于瓶體,且該腐乳產品6瓶一件,每件均采用塑料外包裝緊密包裹。在此包裝條件下,能保障商品標簽不會在運輸、銷售途中脫離瓶體,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包裝分離”的規定。被申請人于2025114日通過電話、短信告知了申請人受理投訴的決定,并于2025117日對該投訴舉報作出《投訴舉報回復函》,向申請人告知投訴舉報處理情況。綜上,被申請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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