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黃某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黃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逾期未告知是否立案,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3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1月26日郵寄關于沅江市四季紅鎮XXXX廠生產的腐乳存在違法相關規定的投訴舉報信給被申請人,郵件單號XA44267721850,該掛號信函于2024年11月28日被簽收。申請人已在投訴舉報書告知被申請人號碼沒有短信接發功能,至申請復議之日仍未告知申請人是否立案,被申請人超期告知,程序違法。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在舉報投訴信中反映的沅江市四季紅鎮XXXX廠生產的“XXXX”該產品未標注固形物或瀝干物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經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核實,涉案產品包裝標簽標示的凈含,量為750±20克,生產日期是2024年3月4日。依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對關于無法清晰區別固液相產品的固形物含量的標示的解釋:固、液兩相且固相物質為主要食品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在靠近“凈含量”的位置以質量或質量分數的形式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半固態、粘性食品、固液相均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懸浮狀、固液混合狀等無法清晰區別固液相產品的預包裝食品無需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預包裝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溫度或其它條件下呈現固、液不同形態的,不屬于固、液兩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產品。被申請人認為其未違反相關規定,決定不予處罰。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0日對申請人的舉報投訴已作出回復,并于2024年12月12日郵寄出《投訴舉報回復函》,郵政快遞(EMS)單號109811845XXXX。
審理查明:申請人2024年11月26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投訴舉報信,郵件單號XA4426772XXXX,內容為關于沅江市四季紅鎮XXXX廠生產的“XXXX”產品未標注固形物或瀝干物含量問題的投訴舉報,該掛號信函于2024年11月28日被簽收。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3日通過短信和電話告知申請人受理投訴事項,電話未接通。經調查核實,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10日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的回復,并于2024年12月12日郵寄出《投訴舉報回復函》,郵政快遞(EMS)單號為109811845XXXX,物流信息顯示該郵件于2024年12月17日被簽收。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投訴信、平臺購物交易截圖、商品照片、郵件軌跡截圖,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通話記錄、短信通知、郵政快遞(EMS)投遞信息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申請人于2024年12月26日向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舉報投訴信,于2024年12月28日被簽收。被申請人于2024年12月3日通過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請人受理的決定,于2024年12月12日郵寄出《投訴舉報回復函》將舉報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了申請人,程序合法,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