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王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投訴,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3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投訴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5年1月1日在拼多多平臺購買到湖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腐乳,該產品營養成分表中鈉含量標示為2260mg/100g,根據《食品營養成分基本術語》(GB/Z 21922-2008)食品中鈉含量與食鹽當量的換算公式:食鹽含量=食品中鈉含量×2.54,涉案產品中食鹽含量計算為5.74g/100g,不符合其執行標準《腐乳》 (SB/T 10170-2007)規定的食鹽(以氯化鈉計)≥6.5g的規定。申請人2025年1月9日通過12315平臺投訴舉報生產商,在舉報書內請求被申請人組織調解,該調解屬于投訴,而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投訴事項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人對此不服,遂申請復議。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進行的是舉報,不是投訴。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調解中發現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第三十一條“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的規定,我局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作出了回復。申請人反映涉案產品標簽標識的營養成分表中鈉含量為2260mg/100g,根據《食品營養成分基本術語》(GB/Z 21922-2008)食品中鈉含量與食鹽當量的換算公式得出食鹽含量為5.74g/100g,不符合其執行標準《腐乳》 (SB/T 10170-2007)規定的食鹽(以氯化鈉計)≥6.5g的規定。被申請人經現場檢查,查看該公司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FW240XXXX,檢驗機構:湖南XX檢測有限公司),涉案產品的食鹽(以氯化鈉計)檢測結果為7.0g/100g,其產品營養成分檢驗報告(報告編號:FW230XXXX,檢驗機構:湖南XX檢測有限公司),涉案產品的鈉檢測結果為2260mg/100g,其營養成分表鈉的數值依據該檢驗報告的結果進行的標識。因此,不存在申請人反映的涉案產品食鹽含量不符合其執行標準的情況。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處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審理查明:2025年1月9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提交舉報工單,工單內容為關于湖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腐乳產品營養成分表中標注的鈉含量通過《食品營養成分基本術語》(GB/Z 21922-2008)食品中鈉含量與食鹽含量的換算公式,換算得出涉案產品食鹽含量不符合標準。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20日在平臺作出回復,認為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告知不予立案。舉報書內容中含有請求調解的表述“另舉報人請求貴局能組織行政調解”,申請人認為調解請求屬于投訴內容,而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投訴事項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人對此不服,遂申請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舉報信、12315平臺舉報回復截圖、購物交易憑證、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湖南山水檢測有限公司檢驗檢測報告兩份(報告編號:FW240XXXX、FW230XXXX)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本案中,申請人于2025年1月9日通過12315平臺提交舉報工單,該工單內容僅表達要求調解意向,但未明確提出投訴主張,亦未列明具體調解訴求,不構成有效投訴。被申請人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書面回復,認定不存在違法事實,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已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法定職責,程序合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