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沅政復決字〔2025〕47號)
      發布時間:2025-06-09 13:12 信息來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瀏覽量:

      申請人:肖某

      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肖某不服被申請人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投訴,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47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投訴的行為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申請人稱:申請人因與湖南XXX銷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購物糾紛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郵件單號為XB5975063XXXX被申請人于2025317日簽收,至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時,被申請人仍未告知投訴事項是否受理情況。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處理投訴與舉報的義務。被申請人于2025317日接投訴舉報材料立即對湖南XXX銷售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調查、收集證據2025318,被申請人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已受理該投訴,202542日通過信件郵寄形式將投訴處理情況回復申請人。湖南XXX銷售管理有限公司XXX食品旗艦店電商平臺頁面上宣傳銷售脆蘿卜三瓶到手價9.9元起,申請人在平臺購買的三瓶脆蘿卜實際付款12.9元,通過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銷售后臺的查詢,發現原因為申請人在購買過程中沒有使用平臺提供的優惠券,導致所購商品按原價計算。經執法人員確認該平臺自202531日至2025319日,該商品累計銷售279單,其中使用優惠券以9.9元成交236單。該促銷活動真實有效且被廣泛使用,被申請人認為湖南XXX銷售管理有限公司對銷售的商品按照要求進行了明碼標價未違法相關法律法規,經研究決定不予立案。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了申請人,履行了法定職責,符合法律規定。請求復議機關駁回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材料(郵件單號XB5975063XXXX,投訴舉報湖南XXX銷售管理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上銷售的“響脆蘿卜醬”涉嫌存在價格欺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于2025317日簽收該投訴舉報材料,于2025318日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已受理該投訴。202542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舉報回復函》,并于當日通過郵政快遞寄出(郵件單號109811832XXXX),申請人于202545日簽收該函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申請人提供的拼多多平臺涉案商品快照、交易支付憑證、郵件投遞信息、郵件軌跡信息,投訴舉報信;被申請人提供的電話通訊記錄、舉報投訴回復函、郵件投遞信息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材料中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該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5317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投訴,于2025318日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已受理該投訴,此告知在法定期限內。對于舉報部分,被申請人經核查后決定不予立案。被申請人于202542日通過郵寄《投訴舉報回復函》的方式將投訴舉報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已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程序合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肖勇的行政復議請求。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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