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樊某某
被申請人:湖南省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樊某某不服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對湖南XX食品有限公司的舉報不予立案的決定,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5年4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限期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該舉報。
申請人稱:申請人購買到湖南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辣小龍蝦尾”產品,該產品標簽標識的營養成分表中蛋白質和脂肪的營養素參考值存在錯誤,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規定,誤導消費,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于是通過全國12315平臺的方式,對被申請人提出舉報,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以涉案產品未在市場上銷售為由不予立案,存在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程序不合法等問題。具體理由為:一是已購得產品,被申請人稱未銷售屬胡亂回復、包庇違法行為;二是被申請人已確認產品營養成分表標示錯誤,企業存在明知故犯行為;三是被申請人認定違法情節輕微證據不足,未提供被舉報人違法情節輕微的相關佐證材料。
被申請人稱:經調查,湖南XX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生產一批“香辣小龍蝦尾”后長期停產,至申請人投訴時,涉訴產品未在市場上銷售。該公司提供了營養成分檢測報告,產品標簽營養成分表的標識值依據檢測報告的“推薦營養成分表”的各數值確定。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6.4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范圍符合表2的規定。表2 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范圍:食品的蛋白質允許誤差范圍≥80%標示值,脂肪≤120%標示值”的規定,涉訴產品蛋白質標低、脂肪標高,雖營養素參考值計算錯誤,但不會對消費者購買產生誤導。鑒于以上情況,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規定,對湖南XX食品有限公司不予處罰,請求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5年1月15日購買了湖南XX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辣小龍蝦尾”后向被申請人舉報投訴。被申請人調查后于2025年2月17日在全國12315平臺答復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申請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于2025年4月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舉報詳情單、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利害關系說明、產品包裝詳情、被申請人提供的行政復議答復書、產品檢測報告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本案中,食品包裝上蛋白質標注值低于實際值,脂肪標注值高于實際值,但二者誤差均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且未涉及功能性宣稱(如“低脂”“高蛋白”),不足以認定誤導消費者,且并未對社會構成危害性。“違法情節輕微”的界定需以社會危害性為核心,結合其他因素靈活判斷。因此被申請人經研究決定不予立案,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核查、決定、告知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本機關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