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
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沅政告〔2025〕1號
為切實加強全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減少環(huán)境污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現(xiàn)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放區(qū)域
(一)禁放區(qū)
禁放區(qū)全域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沅江南部:瓊湖街道、胭脂湖街道、赤山島(不含目平湖垸、畔山洲垸、原萬子湖鄉(xiāng)的長春垸以外區(qū)域)。
2.其他鎮(zhèn)(中心)的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
3.國、省干道兩側200米范圍內。
4.除上述明確區(qū)域外,下列地點列入禁放區(qū):
(1)黨政機關、幼兒園、學校、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安全保護區(qū)內;
(3)危險化學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儲存和經營場所,輸氣(油)管線、輸(變)電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等設施安全保護區(qū);
(4)風景名勝區(qū)、公園、山林等重點防火區(qū);
(5)商場、集貿市場和公共文化場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活動場所;
(6)殯儀館和公墓陵園;
(7)法律法規(guī)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5.其他禁放范圍根據(jù)益陽市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相關文件要求確定。
(二)管控區(qū)
禁放區(qū)外的其他區(qū)域。
管控區(qū)要移風易俗,倡導禁放煙花爆竹。
重大慶典活動和節(jié)日期間,確需舉辦焰火晚會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活動舉辦單位制定具體方案,經市公安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凡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jié)給予處罰
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在禁止燃放區(qū)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shù)奈锲芳斑`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作職責
市委宣傳部、公安、應急、市監(jiān)、城管執(zhí)法、生態(tài)環(huán)境、住建、交通運輸、民政、教育、瓊湖街道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心城區(qū)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監(jiān)管工作,依法查處違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各鎮(zhèn)(街道、中心)負責本轄區(qū)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相關工作。
經批準實施的燃放煙花爆竹作業(yè),實施單位和個人必須嚴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確保不發(fā)生火災、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
四、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為原料制成,通過著火源作用燃燒(爆炸)并產生聲、光、色、煙、霧等效果的煙花和爆竹產品。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沅江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沅政告〔2023〕2號)同時廢止。
六、歡迎廣大市民積極舉報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的行為。對打擊報復制止人和舉報人的,依法從嚴處罰。
七、舉報電話
(一)市級舉報電話:110、12345
(二)各鎮(zhèn)(街道、中心)舉報電話:
2736832(瓊湖街道)
2958200(胭脂湖街道)
2241124(新灣鎮(zhèn))
2286113(南嘴鎮(zhèn))
2501380(草尾鎮(zhèn))
2142168(陽羅洲鎮(zhèn))
2198132(四季紅鎮(zhèn))
2111386(黃茅洲鎮(zhèn))
2406100(南大膳鎮(zhèn))
2301209(共華鎮(zhèn))
2351001(泗湖山鎮(zhèn))
2336101(茶盤洲鎮(zhèn))
2390001(南洞庭濕地保護中心)
2490018(漉湖濕地保護中心)
附件:沅江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qū)域示意圖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