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 是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在一定時期內全社會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的工作量以及與此有關的費用的總稱。該指標是反映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結構和發展速度的綜合性指標,又是觀察工程進度和考核投資效果的重要依據。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按登記注冊類型可分為國有、集體、聯營、股份制、私營和個體、港澳臺商、外商、其他等。
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農戶) 指城鎮和農村各種登記注冊類型的企業、事業、行政單位及城鎮個體戶進行的計劃總投資500萬元及5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投資和房地產開發投資,包含原口徑的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加上農村企事業組織項目投資,該口徑自2011年起開始使用。
房地產開發投資 指各種登記注冊類型的房地產開發法人單位統一開發的包括統代建、拆遷還建的住宅、廠房、倉庫、飯店、賓館、度假村、寫字樓、辦公樓等房屋建筑物,配套的服務設施,土地開發工程(如道路、給水、排水、供電、供熱、通訊、平整場地等基礎設施工程)和土地購置的投資;不包括單純的土地開發和交易活動。
建設總規模 是指在報告期內所有施工項目的計劃總投資。
在建總規模 是指在報告期末所有在建項目的計劃總投資。
在建凈規模 是指報告期末所有在建項目建成投產尚需的投資總量。
在建凈規模=在建總規模-未投產項目(期末在建)累計完成投資。
固定資產投資的實際到位資金 根據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來源不同,分為國家預算資金、國內貸款、利用外資、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
(1)國家預算資金 國家預算包括一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保基金預算。各類預算中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全部作為國家預算資金填報,其中一般預算中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部分包括基建投資、車購稅、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和其他財政投資。各級政府債券也應歸入國家預算資金。
(2)國內貸款 指報告期固定資產項目投資單位向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各種國內借款,包括銀行利用自有資金及吸收存款發放的貸款、上級主管部門撥入的國內貸款、國家專項貸款(包括煤代油貸款、勞改煤礦專項貸款等),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貸款、國內儲備貸款、周轉貸款等。
(3)利用外資 指報告期收到的境外(包括外國及港澳臺地區)資金(包括設備、材料、技術在內)。包括對外借款(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出口信貸、外國銀行商業貸款、對外發行債券和股票)、外商直接投資、外商其他投資(包括利用外商投資收益在國內進行固定資產再投資活動的資金)。不包括我國自有外匯資金(國家外匯、地方外匯、留成外匯、調劑外匯和國內銀行自有資金發放的外匯貸款等)。各類外資按報告期末的外匯牌價(中間價)折成人民幣計算。
(4)自籌資金 指固定資產投資單位在報告期收到的,由各企、事業單位籌集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包括各類企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和從其他單位籌集的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但不包括各類財政性資金、從各類金融機構借入資金和國外資金。
(5)其他資金 指在報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種資金之外的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包括社會集資、個人資金、無償捐贈的資金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等。
固定資產投資按國民經濟行業分 指根據其從事的社會經濟活動性質對各類單位進行的分類。應根據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后的主要產品種類或主要用途及社會經濟活動種類來劃分,不能根據項目單位本身的行業類別來劃分。如果項目投產后有幾種產品,應根據主要產品來確定行業類別。一般情況下,一個建設項目只能屬于一種國民經濟行業。
固定資產投資按隸屬關系分 是按建設單位或企業、事業、行政單位的主管上級機關確定的。
(1)中央 是指中共中央、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各部、委、局、總公司以及直屬機構直接領導的建設項目和企業、事業、行政單位。這些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由國務院各部門直接編制和下達,統一組織或委托下級實施。包括有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門(如國家統計局各級調查隊)和中央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如工商銀行、中國電信、中國石油)等。
(2)地方 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市、州、盟)、縣(區、市、旗)三級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直接領導和管理的建設項目、企業、事業、行政單位。地方項目還包括不隸屬以上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和企業、事業單位,如外商投資企業和無主管部門的企業等。
固定資產投資按建設性質分 按整個建設項目情況來確定。建設項目的性質一般分為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單純建造生活設施、遷建、恢復、單純購置。房地產開發單位、農戶投資不劃分建設性質。
(1)新建 指從無到有“平地起家”開始建設的項目。現有企業、事業、行政單位投資的項目一般不屬于新建。但如有的單位原有基礎很小,經過建設后新增的固定資產價值超過該企業、事業、行政單位原有固定資產價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應作為新建。
(2)擴建 指在廠內或其他地點,為擴大原有產品的生產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產品生產能力,而增建的生產車間(或主要工程)、分廠、獨立的生產線的企業、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在原單位增建業務性用房(如學校增建教學用房、醫院增建門診部、病房等)也作為擴建。
現有企、事業單位為擴大原有主要產品生產能力或增加新的產品生產能力,增建一個或幾個主要生產車間(或主要工程)、分廠,同時進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的,也應作為擴建。
(3)改建和技術改造 指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對原有設施進行技術改造或更新(包括相應配套的輔助性生產、生活福利設施) 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包括現有企業、事業單位為適應市場變化的需要,而改變企業的主要產品種類(如軍工企業轉民產品等) 的建設項目,原有產品生產作業線由于各工序(車間)之間能力不平衡,為填平補齊充分發揮原有生產能力而增建不增加本企業主要產品設計能力的車間的建設項目。技術改造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在現有基礎上,用先進的技術代替落后的技術,用先進的工藝和裝備代替落后的工藝和裝備,以改變企業落后的技術經濟面貌,實現以內涵為主的擴大再生產,達到提高產品質量、促進產品更新換代、節約能源、降低消耗、擴大生產規模、全面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的目的。技術改造具體包括以下內容:機器設備和工具的更新改造;生產工藝改革、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的改造;廠房建筑和公共設施的改造;保護環境進行的“三廢”治理改造;勞動條件和生產環境的改造等。
固定資產投資按構成分
(1)建筑工程 指各種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稱建筑工作量。這部分投資額必須興工動料,通過施工活動才能實現,是固定資產投資額的重要組成部分。
(2)安裝工程 指各種設備、裝置的安裝工程,又稱安裝工作量。
在安裝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價值。
(3)設備工具器具購置 指報告期內購置或自制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設備、工具、器具的價值。新建單位及擴建單位的新建車間,按照設計或計劃要求購置或自制的全部設備、工具、器具,不論是否達到固定資產標準均計入“設備工具器具購置”中。
(4)其他費用 指在固定資產建造和購置過程中發生的,除建筑安裝工程和設備、工器具購置投資完成額以外的應當分攤計入固定資產投資的費用,不指經營中財務上的其他費用。
施工項目個數 是指本年正式進行過建筑或安裝施工活動的建設項目個數。包括本年新開工項目,以前年度開工跨入本年繼續施工項目,本年全部建成投產項目、以前年度全部停緩建在本年恢復施工的項目,本年進行過施工又在本年內全部停緩建的項目。施工項目個數可以反映一定時期固定資產投資的實際規模,與同期全部建成投產項目個數相比,可以從建設速度的角度反映固定資產投資的效果。
本年投產項目個數 指報告期內按設計文件規定建成主體工程和相應配套的輔助設施,形成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經過驗收合格,并且已正式投入生產或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
新增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 指通過固定資產投資活動而增加的設計能力(或工程效益)。主要指標包括建設規模、本年施工規模、自開始建設累計新增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本年新增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等。
建設規模 指建設項目或工程設計文件中規定的全部設計能力(或工程效益)。包括已經建成投產和尚未建成投產的工程的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
本年施工規模 指報告期內施工的單項工程(或更新改造項目)的設計能力(或工程效益),包括報告期以前已開工跨入本年繼續施工的工程的設計能力和報告期新開工工程的設計能力。也包括報告期內建成投產或報告期施工后又停緩建的單項工程設計能力。不包括在報告期以前建成投產或已經停、緩建的工程,以及報告期內尚未正式開工的工程的設計能力。
自開始建設累計新增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 指自開始建設至本年底止建成投產的全部單項工程累計新增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
本年新增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 指在本年度內按照新增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計算條件和標準,實際建成投入生產或交付使用的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
新增固定資產 是指已經完成建造和購置過程,并已交付生產或使用單位的固定資產的價值,包括已經建成投入生產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資和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設備、工具、器具的投資及有關應攤入的費用。該指標是表示固定資產投資成果的價值指標,也是反映建設進度,計算固定資產投資效果的重要指標。
項目建成投產率 指一定時期內全部建成投產項目個數與同期施工項目個數的比率。該指標從建設單位建設速度的角度反映投資效果。
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率 指一定時期新增固定資產與同期完成投資額的比率。該指標是反映固定資產動用速度,衡量建設過程中宏觀投資效果的綜合指標。由于新增固定資產是較長時期內形成的結果,而投資額則是當年完成的,因此,該指標一般適宜于反映較長時期內固定資產的動用情況。
商品房銷售面積 指報告期內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總面積(即雙方簽署的正式買賣合同中所確定的建筑面積)。由現房銷售面積和期房銷售面積兩部分組成。
商品房銷售額 指報告期內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總價款(即雙方簽署的正式買賣合同中所確定的合同總價)。該指標與商品房銷售面積同口徑,由現房銷售額和期房銷售額兩部分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