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原審計辦法》規定的投資審計對象、部分審計內容和工作要求發生了較大變化和調整,已經不再完全適應當前投資審計工作的實際情況,需要對《原審計辦法》進行修訂,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二、主要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此通知。
三、主要內容
一、總則。主要包括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和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等概念的解釋和界定,以及對相關部門職責的總體要求等內容。
二、職責和權限。主要規定了審計機關開展投資審計和審計調查的對象、內容,以及審計機關和項目建設單位、其他相關單位在審計中的權利和義務等。明確審計的對象為項目的建設單位,審計調查的對象為與項目建設相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規定了審計機關開展投資審計和專項調查所擁有的“要求報送資料權、審計調查權、調查取證權”等權利,以及建設單位和相關單位應負的義務。
三、組織和實施。主要規定了投資審計的管轄范圍、審計組織方式和實施方式等。其中第四條規定:“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審計機關可以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四、審計程序。系統地對編制審計項目計劃、下發審計通知書、出具審計結論性文書、督促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公告審計結果等工作程序作出明確規定。
五、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分別針對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和人員、審計機關委托或聘請的專業機構和人員以及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就其違法違規的情形及其處理、處罰作出相應的規定。
六、附則。對國有企業和國家事業組織投資的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執行本辦法的要求以及施行時間等,進行說明和明確。
四、目的意義
加強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促進建設單位規范建設行為、加強項目建設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節約財政資金。
五、起草過程
由我局牽頭起草,會同相關股室研究商定,并多次修改完善,于2020年3月最終形成此稿。
沅江市審計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