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于2022年2月15日公布了《沅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沅江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修訂稿)〉的通知》(沅政發〔2022〕2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對該《辦法》解讀如下:
一、法律依據
《辦法》主要依據2021年4月15日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并結合我市糧食流通工作實際制定而成。
二、重要意義
制定該《辦法》,主要是為了適應新形勢下糧食流通工作,規范沅江市縣級儲備糧管理,從而有效調控糧食市場,確保糧食安全以及《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考核。
三、主要內容
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改革,原沅江市糧食局先后與沅江市商務局、沅江市發改局合并,《辦法》中所有原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改為沅江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法》共九章五十三條,主要對政府儲備糧食的計劃、儲存、輪換、補貼、動用、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內容作出了規定,對承儲企業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二)擅自租賃或委托其他企業庫點承儲縣級儲備糧;
(三)虛報、瞞報承儲的縣級儲備糧數量;
(四)在縣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五)擅自串換縣級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
(六)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七)以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抵押、擔保、清償債務;
(八)將縣級儲備糧業務與其他商業性業務混合經營;
(九)以陳頂新、以次充好、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費用補貼;
(十)轉包縣級儲備糧計劃任務,不執行、不按照要求執行年度輪換計劃任務;
(十一)不執行、不按照要求執行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下一步,沅江市人民政府將積極推動《辦法》落實,不斷推動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工作邁上新臺階。(文: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