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全市國有資產處置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行〔2014〕228號),參照《湖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湘財資〔2022〕18號)、《益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益財資〔2023〕116號),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重新制定了《沅江市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于《處置辦法》的出臺背景
一是2021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以后,為適應《條例》的要求,財政部、省財政廳先后修訂出臺了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二是我市2020年10月出臺的《沅江市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沅政發〔2020〕9號)已實行3年,文件中有關資產處置管理不適應現行要求。因此,為進一步規范市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迫切需要重新制定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以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促進資產管理規范化、制度化。
二、關于《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28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第1條—第8條)。對《辦法》制定的依據、適用范圍、定義、處置方式、總體要求等進行規定。明確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情形: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涉及盤虧、壞賬等非正常損失的;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及征收拆遷造成毀損、滅失的;因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而應移交的;發生產權變動的;閑置低效或超標準配置資產及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處置權限(第9條—第12條)!掇k法》規定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明確了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批,并負責處置或委托相關單位處置、單位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等資產處置的一般程序和審批權限。
第三章處置方式(第13條—第17條)。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對外捐贈、有償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不同的處置方式適用的情形、應提供的資料及相關要求作了明確規定。對報損的資產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
第四章處置程序及審批流程(第18條)。處置程序包括:申報、審核、審批、處置。其中:貨幣資金損失核銷5萬元以上(含5萬元)報市財政局、分管副市長審批,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報市財政局審批;土地及房屋資產、機動車輛(船)、儀器設備等批量資產或單項資產賬面原值100萬以上的報市財政局、分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審批,賬面原值100萬以下(含100萬元)報市財政局審批。一次性處置200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須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第五章處置收入(第19條—第20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轉讓、置換、報廢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所辦一級企業的清算收入等。明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財政。
第六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第21條—第24條)。明確資產處置工作應進行監督,市財政局可根據職責分工對市屬國有企業、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明確市財政局、市屬國有企業、各主管部門、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資產處置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負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七章附則(第25條—第28條)。主要對《辦法》不適用的土地處置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置,相關企業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明確了《辦法》的實施時間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