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切實加強全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減少環境污染,沅江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5日發布了《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沅政告〔2018〕4號),該通告已到期。為繼續強化城市管理,加快推進文明城市創建,著力推動我市生態環境、人居環境不斷優化,打贏藍天保衛戰,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努力創造安全、潔凈、宜居的城市環境,益陽市資陽區、赫山區和高新區于2022年12月開始在益陽中心城區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效果明顯,值得借鑒。因此,市禁放辦修訂了《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二、通告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通告。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進一步明確了禁放區域。原禁放區域為“中心城區規劃區、兩湖新區規劃區、鎮(場、街道)城鎮區規劃區、益沅一級公路兩側200米、農村干線公路兩側100米以內”;現改為:“中心城區(南至南洞庭大道、北至瓊湖街道辦事處五島社區、東至石磯湖大堤、西至白沙大橋西),兩湖新區規劃區,鎮(街道、中心)城鎮規劃區,國、省干道兩側200米范圍內”,區域指向更加規范科學。
(二)進一步嚴格了禁放要求。原通告規定禁放區內每年農歷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現改為全時段禁燃禁放,更加符合上級要求精神,也更契合當前沅江市大氣污染防治現狀要求。
(三)增設了管控區。將禁放區以外的廣大農村地區設為管控區,倡導禁放煙花爆竹,鼓勵各鎮(街道、中心)先行先試,逐步實現全面禁放。既為后續全域禁燃禁放奠定了基礎,同時也兼顧了廣大群眾民俗需求。
四、違反《通告》的后果
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燃放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應急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起草過程
2023年6月份,由市禁放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結合沅江實際重新擬定工作方案和《通告》草案。8月上旬,向市城管委11家成員單位征求意見后進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通告》草案內容;9月上旬,將《通告》草案掛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征集意見;10月底,組織群眾代表舉行了聽證會。12月上旬,提請沅江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