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則》的通知

      索 引 號:4309810018/2023-1749247 文號:沅政辦發〔2023〕4號 統一登記號:YJDR—2023—01002 簽署日期:2023-04-10 發文日期:2023-04-10 信息時效期:2028-04-10 所屬機構:沅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責任部門:沅江市司法局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則》已經市人民政府第十八屆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410


      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人民政府受理、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堅持黨對行政復議工作的絕對領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公正高效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是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

      市司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依法承辦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事項,指導監督全市行政復議工作,對行政機關內部使用“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的名稱。

      第五條  辦理行政復議事項除行政復議決定外,其他法律文書可以加蓋“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下列行政復議申請:

      (一)市人民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的;

      (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被申請人的;

      (三)濕地保護與發展事務中心為被申請人的;

      (四)市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被申請人的;

      (五)轄區內高速公路交警支隊為被申請人的;

      (六)沅江高新區管委會、市直部門在高新區管委會設立的分局為被申請人的;

      (七)加掛政府機構牌子的黨的工作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黨的工作機關為被申請人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材料可以直接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提交。申請人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的,由市政府辦公室及時將申請材料轉交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法審查,并以市人民政府名義決定是否受理。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作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要求,10日內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配合行政復議機構做好案件審理工作。

      被申請人、第三人應當按照被復議行政行為“誰承辦誰負責”的原則,確定答復舉證工作的承辦機構和責任人,行政復議機構或者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對答復舉證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九條  有關部門在做好答復舉證工作的同時,應當認真分析引發爭議的原因,主動查找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依法做好調解、和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實質性化解爭議。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由行政復議機構依法審理,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提出審查意見。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案件,應當依照《沅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則》的要求咨詢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復議時,一并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或者承辦人員在審查時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市人民政府有權處理的,由市司法局具體進行處理;市人民政府無權處理的,轉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對僅涉及行政復議案件程序事項和依法應當維持原行政行為以及認定抽象行政行為合法的,一般不再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由行政復議機構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依法辦理;影響重大的,應當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依法應當撤銷、變更原行政行為或者確認違法、責令履行以及認定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的,由行政復議機構提出審查意見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行政復議決定,一般案件由秘書組審核、分管副市長簽發,重大案件由市長簽發,特別重大案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案件審查意見和擬定的行政復議決定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由行政復議機構制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市人民政府印章,依法送達當事人。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由行政復議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在市人民政府網站公開,不宜公開的除外。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應當按照《益陽市行政復議決定履行報告制度》的規定將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情況反饋至行政復議機構。

      第十八條  行政復議期間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由行政復議機構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報經分管行政復議機構的副市長批準同意后發送有關機關。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糾正相關違法行政行為或者善后工作的情況報告行政復議機構。

      第十九條  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有關機關發送行政復議建議書,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復議建議書之日起60日內將建議采納情況或者整改情況反饋行政復議機構。

      第二十條  行政復議機構在履行行政復議職責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由行政復議機構按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嚴格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堅決排除對行政復議工作的干擾,防止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依法獨立公正提出案件審查意見,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按照“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要求,配備責任心強、法律素養高的專職行政復議人員,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確保人員配備與工作實際相適應。

      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機制聘請輔助性工作人員,從事聽證調解記錄、文書校對排版、案卷整理歸檔等輔助性工作,但不得從事案件審理、受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案卷列為永久性檔案,由行政復議機構按照檔案法的有關規定整理歸檔,定期移交市檔案館。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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