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沅江市街道辦事處消防委托執法實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號:4309810018/2023-1772917 文號:沅政辦發〔2023〕12號 統一登記號:YJDR-2023-01003 簽署日期:2023-05-29 發文日期:2023-05-29 信息時效期:2028-05-29 所屬機構:沅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責任部門:沅江市司法局

      各街道辦事處:

      《沅江市街道辦事處消防委托執法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第十八屆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529


      沅江市街道辦事處消防委托執法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推進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032號)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實施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237號)精神,提高基層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一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積極落實推進地方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改革有關要求,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深化消防行政執法改革,結合鎮(街道、中心)綜合執法機構改革,在瓊湖街道、胭脂湖街道開展居民自建房消防委托執法。著力解決基層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權責不一致、執法缺位、監管最后一米力度薄弱等問題,探索建立起符合基層實際的權責一致、規范運行、精簡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層消防行政執法機制。

      二、工作內容

      (一)委托執法機構。市消防救援大隊根據全市消防行政執法實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根據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細化明確委托消防執法事項,委托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受委托街道)以市消防救援大隊名義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行使相關消防監督執法職權。

      (二)委托執法主體。受委托街道結合本區域行政執法工作實際,選配若干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證、有執法工作經歷的人員為街道專(兼)職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健全消防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執法工作制度,明確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歸口單位及職責,配齊必要辦公設施,并按要求加掛“消防所”標牌;可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專業指導;可選配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人員為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選配輔助執法員。受委托街道選配的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須具備執法崗位資格,并報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隊備案,方可履行相應的消防監督執法職權。

      (三)委托執法權限。

      1.監督檢查權。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居民自建房內經營場所(市消防救援大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外)的消防安全行使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責任單位和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行政處罰權。在委托權限范圍內,對檢查發現的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由消防行政執法人員提請以市消防救援大隊名義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檢查中存在下列情形,需移交委托單位進行處理:被檢查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符合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準的;被檢查單位存在的火災隱患符合臨時查封條件的;個人消防安全違法處拘留處罰的;對依法給予個人500元以上和單位1萬元以上處罰的;責任三停的強制執行,強制清除拆除,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對罰款強制執行的。

      (四)委托執法方式。市消防救援大隊與受委托街道簽訂《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明確委托執法的具體范圍和權限,并自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報送益陽市消防救援支隊和沅江市人民政府相關法制部門備案。

      (五)委托執法程序。受委托街道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在委托權限范圍內開展居民自建房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如實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督促當事人及時改正。

      對依法給予個人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或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的消防行政案件,適用簡易程序處罰,辦案人員應當場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對依法給予個人500元以下(含)和單位1萬元以下(含)或者警告處罰的由街道業務負責人審批決定。

      對依法應給予一般程序行政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報街道業務負責人審批,在檢查起三個工作日內依法予以受理立案,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依法開展調查詢問,擬定《行政處罰告知書》,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文書需經消防救援機構蓋章方可生效。相關行政罰款收入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統一上繳國庫。罰款由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受委托街道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六)委托執法責任。市消防救援大隊對受委托街道的消防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執法監督,法制審核由當地司法所承擔。受委托街道消防行政執法行為存在過錯、情節嚴重的,市消防救援大隊可以解除行政執法委托協議。受委托街道超越委托權限范圍行使行政執法職權,或將受委托行政執法職權再次委托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街道自行承擔。

      三、工作步驟

      (一)簽訂協議。20235月下旬前完成街道委托執法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隊與街道簽訂《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

      (二)培訓指導。5月下旬前,市消防救援大隊指導受委托街道按要求選配若干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證、有執法工作經歷的人員為街道專職消防行政執法人員;選配街道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和輔助執法員。市消防救援大隊要健全街道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崗前培訓考核機制,并采取跟班作業、集中學習考核等方式強化消防業務培訓,并于5月底前完成培訓。

      (三)全面實施。71日起,在各街道正式推行實施消防委托執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保障。消防委托執法工作是落實《關于加快推進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加強城鄉消防監管的一項重要舉措。受委托街道要根據現行的管理體制和行政執法現狀,結合基層綜合執法機構改革,認真做好本區域消防委托執法工作,推動政府職能轉變與管理創新,確保委托執法事項、權責落實到位;要將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機關事業編制外的專兼職消防執法人員給予一定的崗位補助。

      (二)加強培訓指導。受委托街道要切實加強消防監督執法隊伍建設,選配素質好、能力強的干部到行政執法崗位。市消防救援大隊每年應組織受委托街道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開展不少于5天的執法業務培訓,每季度組織監督員深入街道實地指導不得少于1次,切實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檢查力度。受委托街道要全面履行消防監管職責,加大檢查力度,建立常態化消防安全檢查機制,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檢查,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期間要開展針對性防火檢查。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街道消防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場督促整改,對委托權限內的行為依法查處;對超出法定職權以及受委托權限的行為,移交市消防救援大隊依法處理。

      (四)加強執法監督。由市消防救援大隊牽頭,制定出臺街道消防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受委托街道要建立行政執法檢查、執法公開、違法投訴舉報、案件報告以及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等工作制度,開展行之有效的執法監督活動,及時發現并糾正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過錯。受委托街道消防行政執法人員開展的所有消防行政執法行為,應同步應用執法記錄儀和執法場所音頻監控,實現監督全覆蓋,相關資料應存檔備查。市消防救援大隊要加強對受委托對象的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執法程序的合法性、處罰依據以及行政執法文書應用正確性等行政執法工作實施監督,案件辦理完畢后30日內歸檔備查。

      (五)開展聯合執法。市消防救援大隊要積極探索綜合執法機制,健全執法信息共享、執法聯席會議、案件移送管轄、案件首接負責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優勢互補的執法聯動保障體系,打通基層消防執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維護社會消防安全穩定。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隊負責解釋。

       

      附件:1.街道辦事處居民自建房消防責任清單

      2.街道辦事處消防工作職責

      3.街道辦事處居民自建房消防執法事項清單


      附件1

      街道辦事處居民自建房消防責任清單

      編號

      責任事項

      責任依據

      備注

      1

      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負責本轄區內居民自建房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居民自建房的安全進行日常監管,開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員、網格化動態管理等制度,及時制止違法建設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

       

      2

      街道辦事處根據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委托,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關行政處罰。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二款

       

      3

      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轄區內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排查;對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安置區、學校和醫院周邊、產業園區、旅游景區、地質災害易發區等重點區域每年進行一次全民排查,并加強日常巡查。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

       

      4

      通過排查和日常巡查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

       

      5

      街道辦事處應當利用平臺對居民自建房用地、規劃、建設、使用等進行監督管理。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6

      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責任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街道辦事處接受縣級消防救援部門的指導,加強經營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變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實用火用電、消防設施器材配置保養、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規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二十條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實施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237號)第6條:加強經營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附件2

      街道辦事處消防工作職責

      編號

      責任事項

      責任依據

      備注

      1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條

       

      2

      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二條

       

      3

      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并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三)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將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公共消防設施缺失、損壞等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六)組織或者協助做好火災事故和其他災害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七)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湖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湘政辦發〔201836號)第七條

       


      附件3

      街道辦事處居民自建房消防執法事項清單

      編號

      行政處罰事項名稱

      法律依據

      處罰依據

      備注

      1

      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2

      損壞、挪用消防設施、器材;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3

      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4

      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占用防火間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5

      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6

      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項

       

      7

      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8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9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

       

      10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11

      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12

      對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

       

      13

      對過失引起火災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14

      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

       

      15

      擾亂火災現場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

       

      16

      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

       

      17

      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五)項

       

      18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六項

       

      19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逾期未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20

      非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逾期未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21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六條

       

      22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對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逾期未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七條

       

      23

      高層民用建筑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24

      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25

      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墻外保溫系統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26

      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四項

       

      27

      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五項

       

      28

      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六項

       

      29

      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七項

       

      30

      不按照規定配備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規定實行值班制度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31

      不按照要求進行巡查逾期未改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32

      不按照要求進行單項檢查逾期未改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33

      不按照要求進行聯動檢查逾期未改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34

      年度聯動檢查記錄不按照要求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逾期未改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35

      建筑消防設施出現故障或者因改造、檢修停止使用時,建筑物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將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逾期未改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湖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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