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沅江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4309810018/2023-1875358 文號:沅政辦發〔2023〕30號 統一登記號:YJDR-2023-01009 簽署日期:2023-11-27 發文日期:2023-11-27 信息時效期:2028-11-27 所屬機構:沅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責任部門:沅江市司法局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沅江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十八屆37次常務會議審核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沅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1127


      沅江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辦法

       

      為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更好地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南省深化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湘政辦發〔202029號)、《湖南省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辦法(試行)》(湘交農路〔2021160號)《益陽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益政辦發〔202115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指納入省交通運輸廳基礎數據信息年報內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包括新升省道,新升省道暫時參照縣道管理)。

      第二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主要包括日常保養、小修、中修、大修、水毀恢復和危舊橋改造、公路交通安全設施、公路災害防治、汽車渡口運營及維護、其他配套設施維護、路政管理等。

      第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要樹立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推進養護管理體制改革,全面落實市人民政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地位,明確鎮街道、中心)與村民委員會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職責,強化公路主管部門和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的養護管理職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管理資金籌措渠道,做到常態化、規范化養護管理,做到有路必養、養必到位,不斷提高農村公路整體服務水平。

      第四條  農村公路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分類養護、依法管理的養護管理體制,根據縣道縣養、鄉道鄉村養的原則,“路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的領導、監督、管理和考核;市公路建養中心是縣道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并負責、村道養護管理工作的指導和考核鎮(街道、中心)、村道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鄉、村道養護管理工作的資金籌措和組織實施。

      第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行市為主體、國省補助、村自籌的投入機制。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由部省補助資金、市級及本級財政配套資金和、村自籌資金組成。

      第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市、兩級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按年度進行檢查和考核。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應建立健全長效機制。針對我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中的短板、弱項,綜合考慮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積極完善監督考核激勵機制農村公路路長制,進一步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市場化改革,著力加強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和建立農村公路智能化養護綜合管理體系。

       

      第二章     養護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路長制”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全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負責貫徹執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政策法規;制定本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全社會廣泛參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工作機制;在國省補助資金的基礎上,負責籌集本級財政配套資金,并督促鎮(街道、中心)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不足部分,足額保證農村公路養護機構的管理經費;負責農村公路養護計劃的審批;規范縣、、村三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并明確其職責,督促市公路建養中心調整充實技術和管理力量,保證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順利開展。明確鎮(街道、中心)、村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具體機構和職責,督促其開展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組織全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考核工作。

      第八條  鎮(街道、中心)全面負責本區域內農村公路鄉、村道的養護和路政管理工作。負責執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政策法規;在國省市補助的基礎上,負責籌措本轄區內鄉道養護管理資金的不足部分,督促村民委員會籌集村道養護資金的不足部分;組織開展農村公路鄉、村道的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管理,認真做好鄉、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接受上級部門的養護管理考核。

      第九條  鎮(街道、中心)要成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為鎮(街道、中心)政府內設機構,業務上接受市公路建養中心的指導與考核;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站站長由鎮(街道、中心)分管領導兼任,人員可由村鎮建設站等相關部門抽調,不另外解決事業編制。其主要職責是:負責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計劃編制和上報組織開展鄉、村道的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施工管理和核撥養護經費及時開展路政管理和養護巡查,建立各類養護數據庫,配合支持縣道的管養工作及時完成本級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市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行業監督和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市公路建養中心負責全市農村公路養護工作的行業管理,制訂全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發展規劃;負責編制和呈報全市農村公路年度養護計劃;會同市財政編制年度本級養護補助資金計劃;管理和使用國市養護補助資金按規定撥付各鎮(街道、中心)鄉、村道養護補助資金指導、監督、考核全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市發改局負責指導和督促全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制改革和相關項目立項、申報、審批工作,指導和協調相關政策、規劃的制訂和實施。

      市財政局負責籌措農村公路養護級補助資金,撥付農村公路養護國省市補助資金,監督管理國市補助資金的使用;督促鎮(街道、中心)自籌資金籌措到位。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按照一事一議的辦法,籌集必要的資金或以工代酬的形式負責村道的養護管理,具體實施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養護目標與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必須認真貫徹建養并重、分級管理、健全體制、提高質量、依法治路、保障暢通的指導方針,堅持包養到人,全面養護,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投標養護,分項管理,專群結合的原則,經常保持路面平整堅實,路拱適度,路肩整潔,邊坡穩定,邊溝暢通,橋涵構造物完好,標志完善齊備,行道樹齊全。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要根據公路路面結構和等級不同、行車密度不同、養護資金來源不同的實際,突出三個結合:即統一管理與分散作業相結合,集中處治與包養到人相結合,專業養護與其它形式相結合。

      (一)縣道實行路基、路面養護專業化。養護工作應當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面向社會,公開進行招標、競標,擇優選用。日常養護由市公路建養中心進行專業化養護,并逐步推向市場。大中修工程按照市場化運行機制進行,通過競爭方式擇優選用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二)鄉道日常養護根據路況實際劃分成若干個養護標段,由鎮(街道、中心)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站向社會進行公開招標,實行承包、包養到人,進行常年養護。也可在公路沿線招聘養路專業戶按照路段進行承包養護。

      (三)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由鎮(街道、中心)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站或村委負責,公開招標承包,包養到人,進行常年養護。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和大中修工程計劃,應在年予以確定,以便早部署、早準備、早實施。

      (一)縣道公路的日常養護計劃,由市公路建養中心編制,人民政府審批后,市公路建養中心組織實施。鄉、村道的日常養護計劃,由鎮(街道、中心)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站編制,市公路建養中心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鎮(街道、中心)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站組織實施。

      (二)農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項目計劃,實行分級編報,統一管理,統一實施。縣道大中修工程計劃由市公路建養中心編制;鄉、村道大中修工程計劃由鎮(街道、中心)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站編制,統一由市公路建養中心匯總報市人民政府審核,納入年度建設計劃,由市公路建養中心組織實施。

      (三)農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周期性改建是農村公路養護的重要組成部分。交通量較大的縣道、鄉道和資源、產業、旅游公路,根據路況實際,做出周期性改建計劃,統籌危險橋涵治理、文明路段建設工作,做到年年有安排,年年有落實。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和大中修工程建設,必須做到工程有計劃,任務有指標,消耗有定額,勞動有考勤,操作有規程,崗位有責任,質量有檢查,管理有制度。養護工程質量一次驗收合格率必須達到100%

      第十六條  為充分調動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及養路員工的積極性,鎮(街道、中心)公路養護部門,應當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市公路建養中心對全市的公路養護資金撥付、使用和公路養護質量情況進行全面考核,資金的撥付應與公路養護的好路率、綜合值掛鉤

      對公路養護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將給予表彰獎勵;對公路養護工作不重視,未完成養護目標和任務,養護質量排名末位的鎮(街道、中心)、村(社區)或單位,酌情扣減養護補助資金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質量的檢查評定是市公路建養中心鎮(街道、中心)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站的經常性工作。在檢查評定過程中,按照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由市公路建養中心制定出我市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的具體辦法,并嚴格按照要求進行。

      第十  因自然災害造成公路嚴重損壞、交通中斷時,當地鎮(街道、中心)、村(社區)應立即市公路建養中心報告,迅速啟動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搶修措施,恢復交通。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  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湖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市交通運輸局主管并負責農村公路縣道的路政管理工作,鎮(街道、中心)具體承擔鄉道的路政管理任務,各村民委員會具體負責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鎮(街道、中心)、村接受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業務指導。

      第二十  縣道建筑控制區為公路兩側邊溝外緣不少于10米,鄉道建筑控制區為公路兩側邊溝外緣不少于5米,村道建筑控制區為公路兩側邊溝外緣不少于3米。

      第二十  在農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車輛的軸載質量或總質量超出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的超限運輸;

      (二)設置棚屋、攤點及各類經營場所;

      (三)傾倒、堆放垃圾、雜物及其它非公路養護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漚肥、排放污水;

      (五)打場、曬糧;

      (六)設置非公路標志、標牌、電桿、通信桿或架設線纜等;

      (七)擅自設置路障;

      (八)毀壞樹木、標志、交通安全設施;

      (九)挖掘、損壞公路路面及構造物;

      (十)建造臨時、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構造物。

      第五章  公路綠化

      第二十  公路綠化是公路養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路綠化、美化,應根據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的原則,由市公路管理部門和林業部門統一規劃實施。

      第二十  農村公路綠化工程,應逐年計劃,逐年實施。栽植前可聘請有相應資的技術人員,按照公路工程綠化標準進行設計。

      綠化、美化公路的標準應是喬灌結合、針葉闊葉結合、花卉綠草結合,實行立體栽植,做到樹下有花,花下有綠,三季有花,四季常青,把公路沿線建成景色宜人的綠色長廊、生態廊道

      第二十  行道樹應栽植在公路兩側邊溝外,急彎內側、橋頭、平交道口,不得栽植喬木,保證行車視線良好。

      第二十  農村公路兩側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由市交通運輸局和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依照《森林法》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對毀壞公路花草樹木者,應依法查處。

       

      第六章  養護資金來源與使用

      第二十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來源由國省市補助資金、市級配套資金、村自籌資金組成,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分為日常養護經費和養護工程經費。

      國省市補助資金指省級農村公路養護補助資金、市級獎勵資金和國家安排用于農村公路養護的車輛購置稅資金、成品油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增量資金及其他上級補助資金。國省市補助資金必須全部用于農村公路養護。

      縣級配套資金指國省市補助資金外,市財政對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含大中修、公路災害防治、渡口運營維護資金、安保設施、危橋改造等)不足部分的投入。一是要求落實成品油稅費改革資金用于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省級補助資金與切塊到市縣部分之和占成品油稅費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養路費部分的比例不低于15%。二是要求落實公共財政資金不含替代養路費部分”)用于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省、市、縣三級投入總額不得低于1053標準即:縣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并明確省、市、縣三級公共財政投入比例為省級20%、市級不低于20%、縣級60%。三是要求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同時,應根據公路、橋涵及附屬設施技術狀況,每年安排必要的大中修等養護工程經費,由市公路建養中心提出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同意,納入年度本級財政預算。

      二十八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費用,除上級補助外,鄉道不足部分由鎮(街道、中心)政府解決;村道不足部分由村兩級按一事一議的政策自行解決。有條件的鎮(街道、中心)和村(社區)可通過不同渠道和方式增加對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投入。

      二十九  為預防和抵御自然災害,市財政市公路建養中心年度預算中,安排一定的公路水毀搶修、抗冰保暢預備金,以備急需。

      第三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堅持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養護資金的分配,依據省、市交通部門核定的農村公路里程確定。為切實加強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證資金足額到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納入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各級各部門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應高度負責,嚴禁轉借、挪用。

       

      第七章    

      本辦法由沅江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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