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沅江市城市規劃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4309810018/2019-778569 文號:沅政發(2019年)7號 統一登記號:YJDR--2019--00009 簽署日期:2019-08-01 發文日期:2019-08-01 信息時效期:2024-07-31 所屬機構:沅江市人民政府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責任部門:沅江市司法局

      YJDR--2019--00009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蘆葦場,市直各單位:

          《沅江市城市規劃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日


      沅江市城市規劃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省人大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在建設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土石方、棄土、廢棄物、淤泥等)、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漿、商品混凝土等)及散體物料(含裝修垃圾、套件、大件廢棄家具、散煤、煤渣、竹、木屑、裝飾邊角料等)。

      建筑垃圾傾倒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消納場所,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包括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和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用于消納建筑垃圾的場所。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是指經城市管理和生態環境部門批準臨時受納建筑垃圾的建設工地、規劃開發用地及其它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水塘、基坑洼地等場地。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局)是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規劃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監督工作,主要職責:

      (一)擬制建筑垃圾的處置規劃并納入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二)負責建筑垃圾的處置核準;

      (三)研究建筑垃圾無害化處理及綜合利用;

      (四)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建筑垃圾管理機構對建筑垃圾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沅江市土石方渣土調運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渣土辦”)代表城管執法局具體負責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二)統一管理和調劑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三)監督建筑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四)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建筑垃圾的處置費;

      (五)受市城管執法局委托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執法。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行業標準,將建筑工地施工及渣土運輸過程中環境衛生的管理納入施工單位的文明施工目標管理。

      (一)負責對城區所有受監項目的建筑工地圍墻內封閉式施工、安全施工、材料有序堆放、施工場地環境衛生的監管;

      (二)負責對城區所有受監項目的建筑工地進出口硬化、設置沉泥沙池和具備沖洗施工車輛的膠管、高壓水槍等臨時環衛防污降塵設施,安排作業人員洗凈車體,凈車出場等方面進行監管。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做好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管理工作,負責查處各類渣土車輛的超限行為。

      第七條 公安、交警部門加強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安全監管,禁止無牌無照車輛及報廢車輛從事建筑垃圾運營,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對渣土車輛違法行為的查處,嚴厲打擊阻礙執法的行為。

      第八條 自然資源、環保、水利、林業、市場監督、應急管理、住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應當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處置管理 

      第九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應當獲得處置核準。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消納建筑垃圾。

      第十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城管執法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

          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個人運輸。

      第十一條  需在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提前向市渣土辦提出處置申請,提出申請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垃圾處置申請報告;

      (二)處置建筑垃圾單位的營業執照、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法人身份證明、委托授權書等證明文件;

      (三)國土宗地圖、工程規劃用地紅線圖、工程設計圖;

      (四)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包括處置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時間、路線和消納場所名稱;

      (五)與具備建筑垃圾運輸資質的企業依法簽訂的承運合同。

      門店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處置,超過50噸的按上述要求申請;低于50噸的,需到渣土辦備案后處置。

      第十二條  市渣土辦應當自接到申請后3日內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現場勘察,符合法定條件的,報請城管執法局核發《沅江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施工單位未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或者未取得核準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憑市渣土辦出具的建筑垃圾處置合格證明方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三條  城區內所有建筑工地開工前,施工單位應與市渣土辦簽訂建筑工地“門前三包”責任書(包環境衛生、包立面整潔、包市容秩序)。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建設工程施工場地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施工工地出入道路必須進行硬化,硬化長度根據場地建筑垃圾處置量確定,但一般不得低于30米;

      (二)施工工地要根據建筑垃圾處置量建立簡易或標準洗車平臺和洗車槽,配備高壓水槍和保潔人員進行清洗保潔,運輸車輛須清洗干凈后方可出場;

      (三)建設工地必須用實體材料圍檔,臨主干道工地的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5米;臨次干道工地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2米;臨背街小巷工地的圍檔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四)嚴禁在圍檔以外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中途停工的建設工地應當及時清理并封閉;

      (五)建設、施工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不得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并按照建筑垃圾運輸準運證上指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運行,在指定地點消納;

      (六)建筑垃圾處置過程中,必須采取灑水等必要的降塵措施,避免揚塵污染;

      (七)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15日內(占道施工的在5日內)及時清除施工現場堆存的建筑垃圾及其它物料。

      第十五條 臨街門面裝修必須設置圍擋。門店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干凈,不得亂堆亂放,影響環境衛生。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處置必須交由具備資質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進行專業化密閉式運輸,并依法取得沅江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許可證。

      第十七條 建筑垃圾運輸實行市場準入和專業化運輸制度,市渣土辦負責對運輸企業進入城市建筑垃圾運輸市場的條件進行認定,對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核發《沅江市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許可證》(含運營車輛標志);對已核準的運輸企業的運營過程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十八條  經營建筑垃圾運輸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有效營業執照(三證或五證合一);

      (二)具有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具有合法的新型智能環保渣土運輸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車輛行駛證;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能滿足停車需要的固定停車場,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配套設施;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經營、質量、保養、安全、保潔等相應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轉讓、出租、出借、偽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處置建筑垃圾行政許可證等建筑垃圾處置相關核準文件。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核準擅自或超出核準范圍處置建筑垃圾的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1、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1項、第2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3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1項、第2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3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五)施工場地的施工車輛運輸建筑垃圾不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不按指定地點傾倒建筑垃圾,責令其改正,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未設置圍擋作業、未對施工場地進出路口和出場車輛沖洗、未將泥漿和渣土等廢棄物運到指定地點處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1、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不按規定使用專用運輸車輛運輸散裝、流體物品,造成環境污染的,可以暫扣違法車輛至指定場所;同時責令當事人立即清除污染,當事人不能清除污染或者拒絕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代為清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履行職務時,應當文明執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實施行政處罰時,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作的罰款票據,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處罰。

       第二十三條 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阻撓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建筑垃圾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鄉鎮場建筑垃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2019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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