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做好全市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煙花爆竹經營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5〕2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全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布局合規
按照煙花爆竹經營布點“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請各鎮(街道、濕地保護與發展事務中心)嚴格按照規劃數量以內進行布點,并報市應急管理局同意。
換證原則
(一)實行禁放區域禁售,禁放區域內一律不予以發證。
(二)嚴把經營許可審批關,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點的安全經營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要求。
嚴格準入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申請條件:
(一)符合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布點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三)應在批準的地點專店經營,實行專人、專柜銷售,并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必須符合零售許可證上載明的經營時間、地點、種類、儲存數量。
(五)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2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六)不得在封閉式小區、中型以上超市(面積大于50平方米)、散裝白酒經營場所、相鄰門面為營業性的餐館、茶樓、酒店等人員密集場所、動火作業場所或者其他不宜進行煙花爆竹銷售的場所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
(七)經營場所應設置為獨立銷售間,不得“下店上宅”和“前店后宅”,不得設置在“三合一”“二合一”場所內。
(八)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4公斤級ABC干粉滅火器1-2個,容量25L以上水桶1個),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九)煙花爆竹銷售必須店內經營,不得出店占道經營,不得走街竄巷、流動銷售煙花爆竹,不得一證多點、一點多家經營。
(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年齡必須大于18歲,且不得超過60周歲。
(十一)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十二)經營場所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禁止動用明火和取暖設施、禁止使用可能產生明火的設施。
依法審批
全市煙花爆竹申請受理從2024年10月16日開始。
(一)申請材料
1.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安全培訓合格證(復印件)
4.安全管理責任制。
5.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6.經營場所設立的安全條件(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標志、現場照片)。
7.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文件(復印件)。
8.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正副本(新辦不需提供)。
(二)申請程序
1.單位和個人申請。需要申請辦理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鄉鎮應急辦提交申請,在通過布點審查后,填報《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并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2.初審及材料報送。市應急管理局委托零售經營點所轄鎮、街道辦事處、濕地事務中心對符合規劃布點要求的零售經營點經營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審查。
3.終審結果。市應急管理局根據上報的初審結果再進行現場安全條件審查,并出具終審意見,終審通過的單位和個人才可以申報。
4.核發許可證。鎮、街道辦事處、濕地事務中心將通過現場審查及材料合格的單位名單和相關材料完善相關簽章等程序后交由申請人,由申請人報政務中心市應急管理局窗口依程序予以受理。市應急管理局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批,合格同意后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審核不合格的,由市應急管理局書面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后再予以核發。
強化執法
(一)強化宣傳。市中,心城區嚴禁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各鎮(街道、濕地保護與發展事務中心)要迅速將本通知精神傳達到所轄村(社區、管區)組及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戶,廣泛宣傳有關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法律法規規定,做好相關政策的解釋工作,確保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工作有序開展。
(二)強化審查。各鎮(街道、濕地保護與發展事務中心)在進行現場審查時要確保便民原則、安全原則和穩定原則,嚴把審查關口。
(三)強化監管。加強煙花爆竹日常安全監管,從嚴查處煙花爆竹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各鎮(街道、濕地保護與發展事務中心)有關部門要加強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的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落實主體責任,對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給予嚴厲打擊,確保全市煙花爆竹安全經營形勢持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