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煙草局轉發《益陽市煙草專賣局關于印發益陽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2-19 15:49 信息來源:沅江市煙草局 作者:益陽市煙草局 瀏覽量:

      益煙法〔2021〕5號 

      各縣(市)煙草專賣局、市局相關部門

      現將《益陽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益陽市煙草專賣局

      2021年2月1日

      (此件可公開)

      益陽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合理布局煙草制品零售點,維護良好的煙草市場秩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益陽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管理。轄區內各縣(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程序制定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報益陽市煙草專賣局備案。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零售點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公示制度,在外網公布煙草專賣零售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提出網上申請。

      第六條  實施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應當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  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發許可證

      (一)申請人主體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利用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制品的;

      (三)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后,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申請人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含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六)申請人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七)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八)同一經營地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許可證,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再次申報相同類型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九)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煙草專賣品零售業務,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

      (十)利用售貨機(柜)銷售煙草制品的或者以游戲、博彩等自動設備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一)經營場所明顯不具備對外經營煙草制品的基本設施和條件的;

      (十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形。本條第(三)到第(六)項規定的申請人,包含其共同經營人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如流動攤點(車、棚)、書報亭、電話亭、愛心亭、違章建筑、臨時建筑、城市規劃內待拆遷建筑等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門占道經營許可或其他準予經營證明的除外

      )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無與住所分開的出入門和主要通道的

      (三)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如生產、銷售、存儲、運輸化工、農藥、化肥、鞭炮、燃氣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揮發造成卷煙污染、不易卷煙保存的場所,具備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內及距學校進出通道口50米范圍內。中小學校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學校,包括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等;該距離應當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習慣性行走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

      (五)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場所等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商用樓宇內;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得設置零售點的區域。

      第九條  下列區域或情形控制零售點距離與總量:

      (一)益陽市城區和縣(市、區)城區、鄉鎮政府所在地的集鎮、農村地區傳統商業集聚地的集鎮和縣、鄉鎮公路兩側,零售點間距不低于30米;

      (二)綜合集貿市場、貨物集散中心、物流園區控制零售點總量,小于50個門店的只設1個零售點,每增加50個門店可增設1個零售點;但總數不超過15個零售點,且兩個零售點之間的通行距離不低于20米;

      (三)火車站、高鐵站、汽車站的候車(船)廳內部設置的零售點的,每個站點總數不超過2個零售點;

      (四)封閉式住宅小區內部經營門店設置零售點的,按小區入住戶數400戶以上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200戶可增設1個零售點;但總數不超過5個零售點;開放式住宅小區內每棟零售點數量不超過1個;

      (五)行政村按常住人口400人以上可設1個零售點(縣級以上公路沿線居民聚居區除外),每增加400人可增設1個零售點;但總數不超過5個零售點;

      (六)縣級以上公路沿線居民聚居區(鎮政府所在地形成城區、集鎮的區域除外)低于20個門店最多可設1個零售點,超過20個門店的每增加20個門店可增設1個零售點;但總數不超過10個零售點。

      第十條  為優化零售點的業態布局,以經營各類非煙草制品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務形式的其他類業態(如:建筑裝潢、五金交電、藥品及醫療器械、郵電通訊、修理修配、洗滌護理、房屋中介、寄賣行、服裝制售、美容美發、玩具文具、網吧、棋牌室等)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轄區內零售點總量的5%。

      本辦法發布實施之時,持有許可證的其他類業態零售點數量已經超過占比的,不再發放該類業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當其他類業態持有許可證的零售點數量下降達到或少于前款所規定的規劃數比例時,按照“先出后進、退一進一”和行政許可受理在先的原則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屬于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情形的,可不受間距和數量限制,但其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須具備煙草制品經營陳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證”設置零售點:

      (一)規模較大的(益陽市轄區內連鎖門店總數50家以上)品牌連鎖便利店;

      (二)經營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煙酒商店、便利店、食雜店(商業辦公用樓(寫字樓)和住宅小區除外);經營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娛樂、休閑、商場、農家樂等服務行業;經營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

      (三)煙草專賣局認為可以設立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面積指直接用于經營業務的面積。

      第十三條  持有效證明的殘疾人、下崗職工、軍烈屬、退伍軍人、大學生創業、低保戶等特殊群體申請人,在適用本規定時,可以適當放寬條件,并做好相關服務。但每戶限辦一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超出一個的申請,與其他申請人同等對待。

      第十四條  對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未屆滿的繼續有效。依法經營且有效期屆滿需要申請延續的,除屬于有關中小學校、幼兒園周圍和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不予發證的規定外,不受本規定影響。

      第十五條  對同一地域范圍內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布局所限,無法都給予行政許可的,應當根據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發布的《益陽市卷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益煙專〔2018〕61號)同時廢止。如遇本規定與上級規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益陽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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