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道、中心社會事務辦:
《沅江市臨時救助制度實施辦法》已經市民政局黨組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沅江市民政局
2022年2月18日
沅江市臨時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臨時救助托低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覆蓋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與適度救助相結合的原則;
(二)堅持臨時救助制度與其他救助保障制度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與及時、便捷、高效相結合的原則;
(四)堅持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民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管理,對救助資金監管。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五條 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第六條 臨時救助原則上每年救助一次,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充分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七條 受理。
(一)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居民均可以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臨時救助,應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提交有關申請材料。無正當理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
1.申請報告書;
2.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當地居住證)
3.家庭財產、收入狀況、認定核對報告等證明材料;
4.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醫療費用材料;公安部門出具的火災、交通事故材料,殘疾人證、失業證等材料。
5.開通湘財系統的農商銀行賬號復印件;
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再補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主動發現受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針對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協助援助對象提出救助申請。
第八條 審核審批。
(一)一般程序。
1.審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對象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后無異議的,報市民政局審批。
2.審批。市民政局根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反饋理由。
救助金額在低保標準3倍以下的,市民政局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報市民政局備案。市民政局根據各鄉鎮(街道)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撥委托審批的臨時救助備用資金,救助金額在低保標準3倍以上6倍以下的由市民政局審核確認,原則上把救助工作解決在基層。
(二)緊急程序。
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可以先行救助,事后按規定補齊相關手續。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九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規定將臨時救助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市民政局發放救助金后必須將救助資料與救助金額上傳湖南省社會救助管理系統備案。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和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于采取實物發放的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條 臨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捐助等多種渠道籌集。
(一)上級財政資金補助。
(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切實加大臨時救助資金投入,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三)福彩公益金投入。市民政局每年從福彩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臨時救助資金。
(四)社會捐助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托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第十一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結余資金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預算資金不足應及時追加,確保實際需要。
第十二條 市民政局每季度根據鎮(街道)臨時救助開展情況及時下撥臨時救助備用金。
第六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監督檢查機制。民政、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的專項監督。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將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擠占、挪用、套取臨時救助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對象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收入狀況,提供虛假證明,采取期滿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除追回被騙取的臨時救助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應將有關信息記入征信系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救助或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臨時救助金的經辦機構和人員,以及對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