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基本編碼 | 職權名稱 | 機構名稱 | 職權類型 | 責任部門 | 職權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追責對象范圍 |
1 | 000524001000 | 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移交安置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條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第三章第一節第十八條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并適時調整。 第二節第二十九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即可按當地標準享受經濟補助)。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條
2.《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節第二十九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2 | 000524002000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生活費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移交安置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條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以及屬于烈士子女和力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第六十一條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辦法安置。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滿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第三十五條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規范性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8〕27號) 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現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年度最低工作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補助。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2.《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三十五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3 | 000524003000 | 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的發放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規范性文件】《關于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
【規范性文件】《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辦發〔2011〕11號) 從2011年8月1日起,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周密制定實施方案,切實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經費,確保政策及時落實到位。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關于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
2.《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辦發〔2011〕11號)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4 | 000524004000 | 在鄉復員軍人定期生活補助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四十四條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四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5 | 000524006000 | 1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士兵購(建)房經費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移交安置股 |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第四十二條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 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9.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二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6 | 000524007000 | 退出現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三十條第二款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7 | 000524008000 |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
第十二條 烈士遺屬除享受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烈士褒揚金外,屬于《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范圍的,還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恤金;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范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于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不屬于前款規定范圍的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十三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烈士褒揚條例》第十二條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三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8 | 000524009000 |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烈士褒揚條例》第十三條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六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9 | 000524011000 | 烈士褒揚金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1.【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2.【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 3.《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原總政治部關于貫徹實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民發〔2012〕83號 六、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部門墊支。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烈士評定備案工作的情況,及時審核下達烈士褒揚金。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烈士褒揚條例》第十一條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二條 3.《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原總政治部關于貫徹實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民發〔2012〕83號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10 | 000524012000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二條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依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11 | 000524013000 |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喪葬補助費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
第十七條 烈士遺屬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應當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十九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
第十七條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十九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12 | 000524014000 |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病故喪葬補助費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二十八條退出現役的力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二十八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13 | 000524015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參戰和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補助金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1、《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07〕99號)五、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和給參戰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所需中央財政負擔的經費,由中央財政核撥?盍硇邢逻_。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結合地方的資金安排,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補助金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
2、《民政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健委關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07〕100號)二、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的原8023部隊人員,每人每月100元。三、對其他參加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比照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進行體檢,并按照規定落實相關政策待遇。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07〕99號)
2、《民政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健委關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07〕100號)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14 | 000524017000 | 部分烈士(含錯殺后被平反人員)子女認定及生活補助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1、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中“根據中央領導同志有關批示精神,經研究決定,從2011年7月1日起,給部分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下同)發放定期生活補助,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政策的實施意見》(民辦發〔2012〕3號)中“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給部分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發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補助。為確保政策順利貫徹落實,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一、適用對象的界定:政策實施對象的人員范圍為,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以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以下簡稱錯殺被平反人員)子女。”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
2、民政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政策的實施意見》(民辦發〔2012〕3號)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15 | 000524018000 |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
第三十四條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民政部文件】民發〔2007〕101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
第三十四條 2.【民政部文件】民發〔2007〕101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16 | 000524019000 | 傷殘人員撫恤待遇發放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規章】《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0號)
第二十二條傷殘人員從被批準殘疾等級評定后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0號)第二十二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17 | 000524021000 |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三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三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18 | 000524023000 | 犧牲、病故后6個月工資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根據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人事部、原總政治部、原總后勤部〔1994〕財社字第19號文件和民政部、財政部、原總政治部、原總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號規定,軍隊離退休干部去世后,從去世的下月起,給其遺屬繼續發6個月的軍隊離退休干部生前離退休費。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根據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人事部、原總政治部、原總后勤部〔1994〕財社字第19號文件和民政部、財政部、原總政治部、原總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號規定,軍隊離退休干部去世后,從去世的下月起,給其遺屬繼續發6個月的軍隊離退休干部生前離退休費。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19 | 000524001000 | 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移交安置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條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第三章第一節第十八條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并適時調整。 第二節第二十九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即可按當地標準享受經濟補助)。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條
2.《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節第二十九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20 | 000524002000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生活費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移交安置股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條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以及屬于烈士子女和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第六十一條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辦法安置。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滿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第三十五條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規范性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8〕27號) 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現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上年度最低工作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補助。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2.《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三十五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21 | 000524003000 | 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的發放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規范性文件】《關于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
【規范性文件】《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辦發〔2011〕11號) 從2011年8月1日起,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周密制定實施方案,切實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經費,確保政策及時落實到位。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關于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
2.《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辦發〔2011〕11號)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22 | 000524004000 | 在鄉復員軍人定期生活補助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四十四條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十四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23 | 000524006000 | 1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士兵購(建)房經費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移交安置股 |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第四十二條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 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二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24 | 000524007000 | 退出現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三十條第二款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25 | 000524008000 |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
第十二條 烈士遺屬除享受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烈士褒揚金外,屬于《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范圍的,還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恤金;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范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于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不屬于前款規定范圍的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十三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烈士褒揚條例》第十二條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三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26 | 000524009000 |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烈士褒揚條例》第十三條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六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27 | 000524011000 | 烈士褒揚金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1.【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2.【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 3.《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原總政治部關于貫徹實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民發〔2012〕83號 六、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部門墊支。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烈士評定備案工作的情況,及時審核下達烈士褒揚金。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烈士褒揚條例》第十一條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二條 3.《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原總政治部關于貫徹實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民發〔2012〕83號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28 | 000524012000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二條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依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29 | 000524013000 |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喪葬補助費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
第十七條 烈士遺屬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應當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定期撫恤金領取證,停發定期撫恤金。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十九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
第十七條 2.《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十九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30 | 000524014000 |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病故喪葬補助費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二十八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二十八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31 | 000524015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參戰和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補助金的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1、《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07〕99號)五、調整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和給參戰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所需中央財政負擔的經費,由中央財政核撥?盍硇邢逻_。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結合地方的資金安排,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補助金發放到優撫對象手中。
2、《民政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健委關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07〕100號)二、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的原8023部隊人員,每人每月100元。三、對其他參加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比照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進行體檢,并按照規定落實相關政策待遇。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優撫對象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07〕99號)
2、《民政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健委關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07〕100號)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32 | 000524017000 | 部分烈士(含錯殺后被平反人員)子女認定及生活補助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1、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中“根據中央領導同志有關批示精神,經研究決定,從2011年7月1日起,給部分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下同)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政策的實施意見》(民辦發〔2012〕3號)中“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給部分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發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補助。為確保政策順利貫徹落實,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一、適用對象的界定:政策實施對象的人員范圍為,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以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以下簡稱錯殺被平反人員)子女!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
2、民政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政策的實施意見》(民辦發〔2012〕3號)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33 | 000524018000 |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
第三十四條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民政部文件】民發〔2007〕101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
第三十四條 2.【民政部文件】民發〔2007〕101號《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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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000524019000 | 傷殘人員撫恤待遇發放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規章】《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0號)
第二十二條傷殘人員從被批準殘疾等級評定后的第二個月起,由發給其傷殘證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0號)第二十二條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35 | 000524021000 |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三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三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
36 | 000524023000 | 犧牲、病故后6個月工資給付 | 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行政給付 | 擁軍優撫股 | 根據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人事部、原總政治部、原總后勤部〔1994〕財社字第19號文件和民政部、財政部、原總政治部、原總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號規定,軍隊離退休干部去世后,從去世的下月起,給其遺屬繼續發6個月的軍隊離退休干部生前離退休費。 |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對資料齊全符合支付條件的,作出支付決定。對不符合支付條件的,解釋其原因。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追蹤,組織開展評估工作。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根據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民政部、人事部、原總政治部、原總后勤部〔1994〕財社字第19號文件和民政部、財政部、原總政治部、原總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號規定,軍隊離退休干部去世后,從去世的下月起,給其遺屬繼續發6個月的軍隊離退休干部生前離退休費。 | 單位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股室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