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索 引 號:4309810018/2022-1526315 發布機構:沅江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發文日期:2022-02-21 信息類別:綜合政務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及時足額社會化發放,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湖南省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是指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各級安排用于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服務管理的優撫對象等人員相關支出。具體包括:

      (一)傷殘人員(含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資金,烈士褒揚金,“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資金;

      (二)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小核退役人員、直接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部分烈士子女(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補助資金;

      (三)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補助。

      (四)國家按規定向優撫對象發放的一次性生活補貼資金等。

      第三條  撫恤補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并納入財政預算。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準對各地予以補助,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適當提高撫恤補助標準。財政統籌安排并及時撥付各級安排的撫恤補助資金,確保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及時足額社會化發放到位。

      每年年底前,退役軍人事務局擁軍優撫股根據撫恤對象的實際人數及相應補助標準預算下年度資金,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年度預算。同時將各類人員名冊匯總交局黨組進行比對。

      在執行年度預算過程中,若遇到調整保障水平、增加保障對象等情況,退役軍人事務局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預算方案,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報政府批準后,相應調整預算。

      第四條  撫恤補助資金堅持專款專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

      第五條 退役軍人事務局擁軍優撫股建立優撫對象數據動態管理機制,將本市優撫對象的各項數據信息全面、準確、及時地錄入全國優撫信息管理系統,新增人員、自然減員以及優撫對象本身情況發生變化的,應按優撫對象申報程序在數據庫中及時更新。同時建立優撫對象異動月報告制度,上報新增、自然減員情況。優撫對象死亡后,各鎮(街道、中心)應及時上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注銷,不得故意隱瞞不報。同時通知家屬帶《自然減員申報表》、火化證、優撫對象身份證件,到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辦理喪葬補助并注銷相關證件。每月各鎮(街道、中心)退役軍人服務站將本轄區內的優撫對象自然減員情況及時準確上報的,給予適當獎勵。

      第六條  服務中心組織每年會同鎮(街道、中心)退役軍人服務站對優撫對象人員情況進行審核,并逐級匯總上報。每年10月份,優撫股對撫恤補助對象(包括新增對象和自然減員對象)進行年度審核登記,對撫恤補助對象本人及有關證件和檔案分批集中審核、審批,做好年審記錄,并將撫恤補助對象照片、身份證等有關資料錄入數據庫。對行動不便不能前來參加年審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年審(被委托人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委托書)。對委托他人代為年審的撫恤補助對象,要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并簽署意見。

      第七條  按照“退役軍人部門核定對象、標準,財政部門核撥、資金監管,金融機構代發到人”的規程,全面實施優撫資金社會化發放。優撫資金實行按季度發放,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20日前發放到位。優撫資金通過“一卡通”直接發放給優撫對象,減少中間環節,確保優撫資金發放及時、安全、準確、足額發放到位。同時,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優撫資金社會化發放體系,形成退役軍人、財政及金融機構之間的聯通聯動機制,對資金發放實現全程監管。

      嚴格規范優撫資金發放審批程序,對發放的各類優撫資金由優撫股按照人員類別、標準、金額分門別類造好名冊及相關資料附件,分別由制表人、股室長簽名、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分管財務領導審批、局長審定、再由財務人員申報相應資金指標及申請國庫集中支付、財政局股室、分管副局長審批、銀行代發刷卡到人的程序發放。

      第八條  因優撫對象當年自然減員形成的結余資金,應當繼續用于解決部分優撫對象生活、醫療、住房等困難和對優撫對象的臨時性救助。

      第九條  各部門不得將撫恤補助資金用于工作經費支出。根據優撫工作實際,在單位預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優撫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條 部分軍隊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兩保”(醫保、社保)補助資金、優扶對象醫療保障、優扶對象療養、再就業援助資金、待安置期間生活費、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待安置期間崗前培訓、就業創業、技能培訓、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現役軍人立功受獎、特殊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救助、門診醫療救助;自主擇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救助、門診醫療救助等資金的使用、管理、監督按本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建立專項資金使用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力度,一經發現相關股室,不履職、不作為、監管不力、督促不嚴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交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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