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持續深入推進“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引導推動全省公安機關、全體公安民警輔警大力弘揚黨的光榮傳統、優良作風,全力踐行人民公安為人民的初心使命,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據黨中央、省委、公安部黨委相關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為群眾辦實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以群眾滿意為工作目標和評價標準。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公安機關、全體公安民警輔警。
第二章工作內容
第四條公安機關應當以立足自身職能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重點,用心用情用力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做好事。
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在助推“三高四新”戰略方面辦實事。加快推進公安工作現代化,抓實縣域警務、專項警務、節點警務“三項警務”,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努力讓人民群眾共享經濟高質量發展成果。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提供便民利民服務方面辦實事。不斷改進服務流程、方式、態度,為群眾辦理居民身份證、駕駛證、護照、無犯罪記錄證明等證照證明,戶口遷移、機動車登記、特種行業許可等事項提供更加優質高效服務,努力讓人民群眾辦證辦事更省心、更舒心。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在增強群眾安全感方面辦實事。有效預防、堅決打擊危害群眾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全力防范道路交通、涉槍涉爆等公共安全風險,努力讓人民群眾安全感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在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方面辦實事。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落實執法司法責任制,加強受案立案辦案全過程監督,堅決防止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過度執法、逐利執法等問題發生,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辦理、每一件事情處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第九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通過下列方式收集掌握民情民意,以群眾需求作為確定辦實事具體任務的依據。
(一)建立主動聯系、走訪群眾、企業制度;
(二)公布接受群眾來信來訪、投訴舉報的途徑;
(三)組織開展警務回訪、警務調查;
(四)定期召開警民、警企懇談會,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執法監督員座談會,聽取群眾意見建議;
(五)開設警民網上交流互動平臺;
(六)健全日常執法執勤、管理服務中收集群眾意見機制。
第三章工作措施
第十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將為群眾辦實事作為常態工作、重點工作來抓,與其他主要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評。
第十一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年度辦實事重點項目制度。聚焦群眾反映集中的共性需求和公安執法管理中存在的普遍問題、聚焦群眾急難愁盼的問題,研究確定年度為群眾辦實事重點項目,逐一明確責任領導、責任單位和工作目標,制定工作計劃,扎實有效推進實施。
第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辦實事責任清單制度。根據群眾需求和各警種部門職責,明確各警種部門為群眾辦實事責任,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并反饋情況。
第十三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積極組織開展為群眾辦實事主題活動。對群眾反響強烈的突出社會治安、公共安全、管理服務問題,及時采取集中打擊、治理、整改等措施,納入專項警務統籌部署、調度推進、通報考核,確保盡快見效。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大力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堅持傳統與科技結合,注重利用現代信息科技提升服務效率和水平,不斷拓展“湖南公安服務平臺”服務項目和服務范圍,努力實現群眾辦事“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自助辦”。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主動、規范回應群眾需求。屬于公安機關職能范圍且能夠及時辦結的,應當及時辦結;短期無法辦結的,應當作出說明并明確辦結時限;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能范圍的,應當做好解釋并及時轉相關職能部門;不符合法律政策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為群眾辦實事,禁止出現下列行為:
(一)對群眾辦事冷、硬、橫、推、拖;
(二)對群眾反映需求置之不理,不作為、不回應;
(三)對向群眾承諾事項不落實、不兌現;
(四)其他違背為民服務宗旨的行為。
第四章工作責任
第十七條各級公安機關“一把手”是本單位為群眾辦實事的第一責任人,班子成員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為群眾辦實事負責,各警種部門對職責范圍內為群眾辦實事負責。
第十八條各級公安機關黨委(黨組)每年應當召開專題會議,聽取為群眾辦實事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各級黨組織每年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報告年度為群眾辦實事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將為群眾辦實事工作情況納入績效考評。
第二十一條各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負責為群眾辦實事工作的統籌協調、情況調度、績效考評,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制定以群眾滿意度為主要依據的考評辦法。
第二十二條警務督察部門對為群眾辦實事重點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督察。
第二十三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公安新媒體宣傳等形式,向社會通報為群眾辦實事工作情況。
第二十四條出現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的,由警務督察部門核查處理;構成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紀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