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法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依法開展執法工作。
(一)行政許可程序
主要包括: 1.受理申請;2.審查申請材料(或現場核查);
3.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
(二)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 1.立案;2.調查取證;3.調查結論和初步處理意見;4.法制審核;5.作出處理意見;6.告知、陳述申辯與聽證;7.重大案件集體討論; 8.作出行政處罰決定;9.送達和執行(含自覺履行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10.結案。
(三)行政強制措施程序
主要包括: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出示執法證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3.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4.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5.制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6.制作并當場交付《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發生緊急情況,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行政強制措施審批表》,向執法部門負責人報告,補辦批準手續。執法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二、主要執法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同時根據《湖南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本轄區內相關行政相對人進行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