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類型:公共服務
設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于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于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相關營業所得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的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四條 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罰款。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超越定價權限和范圍擅自制定、調整價格或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六條 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申報材料:1、上級相關文件;2、相關法律法規。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
審查要點:申報材料應當使用計算機打印,格式參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9704-2012),需要手寫的部分使用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晰、工整,提供材料真實,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聯系方式:地點:沅江市瑞豐商貿城政務服務大廳二樓發改局窗口。
辦公時間:法定工作日 9:00—12:00,13:00—17:00
網辦地址:http://zwfw-new.hunan.gov.cn/
咨詢電話:0737-2708857
監督電話:0737-2721
對價格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進行宣傳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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