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索 引 號:4309810018/2022-1514543 發布機構:沅江市發改局 發文日期:2022-01-19 信息類別:綜合政務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事項名稱:        益陽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規范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和《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95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交易和監督管理活動要全面實現全流程電子化。
       第四條  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交易項目應當采用招標、拍賣、競價、掛牌、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進行交易。 第五條  市公共資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管委)是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領導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各項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統籌和協調推進全市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改革; 

      (二)負責統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重大事項,協調相關部門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等工作;

      (三)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四)督促落實公共資源交易守信激勵及失信懲戒機制。

          第六條  市公共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是市公管委的日常辦事機構,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綜合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各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市公管委各項決策部署;

      (二)牽頭擬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相關政策措施、監管制度和交易目錄等;

      (三)按照政府授權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綜合指導、協調和監管,為監管責任不明確的交易項目指定行政監督部門,對 無法指定行政監管部門的交易項目負責兜底監督; 

      (四)協助省公管辦管理公共資源交易專家庫;

      (五)協調指導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六)組織實施公共資源交易信用制度,牽頭開展公共資源交易聯合懲戒工作; 

      (七)承擔市公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區域公共資源交易的組織協調、綜合監管工作。

       第七條  市縣兩級發改、財政、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文旅廣體、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國資、衛健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分工,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各項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

      (二)執行或擬定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流程和適應電子化交易的招標(采購)文件范本,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行流 程管控和全過程監督管理;

      (三)督促本行業公共資源項目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四)按照各自職責對交易前各類交易文件進行審核或備案;

      (五)依法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各類投訴,并作出處理決定; 

      (六)對標后合同簽訂和履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八)按照分工做好公共資源交易違法行為記錄并在指定媒體公告,落實守信激勵及失信懲戒制度; 

      (九)承擔市公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及平臺運行的審計監督。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既是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也是全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場內管理辦法、業務操作規 程、內部管理制度,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及信息網絡系統建設、運行、管理;依法依規為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見證平臺內交易活動,維護交易現場秩序,加強交易現場管理;在相關行政部門監督下,協助組織招標人(采購人等)或代理人在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相關工作;

      (三)負責收集、存儲和發布各類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服務;記錄、整理、保存交易過程相關資料; 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情況統計、分析、上報;

      (四)為行業監管提供平臺服務,協助行政監督部門的執紀執法工作;對參與平臺內交易活動的相關人員、機構的活動進行 評估;記錄、留存違反交易現場管理制度行為的證據資料,及時 報告交易活動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五)配合有關部門核驗公共資源交易主體、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并提供相關服務;協助有關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從業者信譽評價制度和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體系;

      (六)受委托實施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由財政撥款的專項政府采購項目、其他委托采購項目;

      (七)按規定收取交易服務費,代收代退交易保證金;

         (八)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市公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利用信息網絡推進交易數字化,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實現全流程電子化、透明化 管理。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范和監督渠道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確定,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服務場所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及時在指定媒介發布依法需公開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國家及省規定的統一數據標準規范建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系統,實現與省公共 資源交易平臺對接,并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系統進行升級改 造和功能拓展。 

       第十三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目錄管理,除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未列入交易目錄的其他項目,本著自愿的原則可以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逐步擴大到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各類公共資源。由市公管辦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和修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報公管委同意后公布實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并組織論證或者聽證。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修訂,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五條  市、區縣(市)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行業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交易項目依法進行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得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一)產權歸屬關系不清或者處置權限有爭議的; 

      (二)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

      (三)應當依法審批、核準、評估而未依法履行相應程序的;

         (四)提供資料不全,或者弄虛作假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交易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報同級公管辦備案(每季度末報市公管辦匯總),可以在場外進行交易:

       (一)因國家安全、保密、應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

       (二)因不可抗力影響而不能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機構應當在國家、省指定的媒介和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發布交易公告、公示等交易信息,發布內容應當保持一致。發布內容不一致時,以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指定媒體發布的為準。

        第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可以根據項目本身的要求,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提出競爭主體資格條件,國家對競爭 主體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不 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競爭主體,不得對潛在競爭 主體實行歧視待遇。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在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監督下從 省級以上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除外。 

        第二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法按照招標采購文件規定的標準和辦法進行評標評審,提出書面意見報告,并按要求推薦合格的項目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代收代退,代收過程要嚴格保密,不得提前泄露保證金繳納情況。使用電子保函方式繳納保證金的按電子保函有關使用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響應方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交易文件、交易過程、交易結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以書面形式向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或委托的代理機構提出異議(詢問)或者質疑。項目發起方或委托的代理機構應當在法定時限作出書面答復。 公共資源交易響應方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到答復,或者對異議或者質疑答復不滿意的,可以在法定時限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法律、法規對異議、質疑和投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應當按照交易文件要

      求及時簽訂合同并報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備案,同時在相關指定媒 體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公開合同簽訂時間、合同價款、項目概況、違約責任等合同基本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不得另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中標人 應切實履行合同義務,不得隨意更換項目相關人員,禁止轉包和 違法分包等與合同內容相背離的行為。任何有關項目變更情況,須征得項目發起方同意并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核準和備案。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交易:  

       (一)因電子交易系統故障致使交易不能進行的;

       (二)交易期間發現公共資源權屬存在爭議、未依法確定權屬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進行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中止交易的情形。中止原因排除后,應當及時恢復交易。法律、法規對中止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交易:

       (一)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確認項目單位無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處分權的; 

       (二)交易標的物滅失的;

       (三)因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原因,自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受理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不進行交易,經催告后七日內無正當理由仍不進行交易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終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對于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項目,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予以規避; 

       (二)以不合理條件排斥、歧視潛在交易響應方;

       (三)與競爭主體或者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惡意串通;

          (四)擅自拒絕簽訂合同或者提出額外附加條件; 
       (五)擅自中止、終止交易;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響應方應當遵守交易活動的程序與規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他人名義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項目中標; 

       (二)惡意串通或者通過行賄等違法手段謀取項目中標;

       (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提出異議、質疑或者投訴;

       (四)違規放棄項目中標資格、不簽訂交易合同、不按照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擔保、在項目實施中降低技術標準;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應當遵守交易活動的程序與規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與項目發起方、響應方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三)在交易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在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

       (五)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偽造、變造交易文件;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過程中,專家成員應當按照交易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評審,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離職守等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三)不按照交易文件規定的評標評審標準和方法評標評審;

       (四)違規接觸項目發起方和響應方,收受不當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五)向項目發起方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單位、個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競爭主體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競爭主體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競爭主體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規違法受理未獲審批、核準的交易項目;

       (二)未經法律法規明確授權,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三)泄露應當保密的交易活動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四)阻撓或干預行政監督部門實施正常監督行為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服務費用和保證金;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響應方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交易文件、交易結果等不服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 面處理決定;直接向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的,市公共資源交 易中心應當立即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出。 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行為不服的,依法向政府采購項目所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現場組織、管理和服務行為不服的,向市公管辦提出,由市公管辦會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職責。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市公管辦應當會同行政監督部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響應方、中介機構、專 家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數據庫,實現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 數據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三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和履約行為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并將處理決定報送市公管辦,對失信行為名單進行公開披露。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提供失信行為信息免費查詢等服務,及時、準確更新失信行為主體名單。 

        第三十六條  對各類市場主體及專家違反現場服務管理制度的行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全程記錄,并視情節采取提醒、制止、批評、糾正等措施。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應當記錄,及時 報告并配合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監督各類市場主體及專家嚴格遵守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現場服務管理制度,發現問題依法及時處理。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線索和反映的問題,各級行政監督部門要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反饋結果。行政監督部門未反饋結果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交市公管辦協調處理。 

        第三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響應方、中介機構、專家和平臺運行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相應的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管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以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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