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指導全市幼兒教育工作;
2.受理民辦幼兒園機構設置、變更、撤銷等審批工作;
3.負責民辦園辦學的年檢及許可證的換證工作;
4.負責管理公辦、民辦幼兒園的注冊登記工作;
5.負責保教保育質量監控,組織教學研究活動及幼教隊伍培訓;
6.監管公民辦幼兒園規范辦學和0-3歲早教工作的開展;
7.負責國家和地方對幼兒教育的獎補資金和普惠資金分配計劃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