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改革完善我市社會救助制度,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分層分類救助制度體系,織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根據《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湘辦發〔2020〕25 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各類社會救助制度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低保對象綜合認定標準,擴大低保保障范圍。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根據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與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發放低保金。對低保邊緣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地低保標準但低于當地低保標準1.5倍的家庭)中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及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參照“單人戶”按照有關程序納入低保,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市民政局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適當比例確定。對已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在其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后,可以給予不超過一年的漸退期。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適當提高保障標準水平等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衛健局、市醫保局、市殘聯)
(二)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完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擴大特困人員保障范圍。對符合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認定為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是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的殘疾人。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合理提高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水平和服務質量,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員原則上實行集中供養,全面推進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委托照料服務。實施特困供養設施(敬老院)提質升級行動,確保有集中供養意愿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達到100%。(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發改局、市財政局、市衛健局、市殘聯)
(三)完善急難救助制度。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困難,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家庭或者人員,通過臨時救助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生活保障。根據不同困難情形,實施急難型臨時救助和支出型臨時救助。對急難型臨時救助,鎮、街道(中心)、市民政局可“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對支出型臨時救助,按照審核審批程序辦理;對于重大生活困難的,可“一事一議”審批。進一步優化簡化救助程序,采取“跟進救助”“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等方式,增強救助時效性;對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不再進行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調查。全面落實鎮、街道(中心)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加強對鄉鎮小額臨時救助審批的監督指導。要規范資金使用范圍,優化審核審批程序,科學制定救助標準,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及時錄入信息臺賬。加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對遭遇自然災害的,給予受災人員救助。(牽頭單位:市應急局,配合單位:市民政局、市衛健局、市醫保局)
(四)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人員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全面落實一類救助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二類救助對象(重度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和納入監測范圍的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等重點救助對象參保資助政策,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加強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等制度銜接。一類、二類救助對象憑本人身份證和相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市域內醫保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時,直接享受醫療救助待遇,應由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的費用,由醫保協議醫療機構按規定即時結算;經轉診程序到市域外醫療機構就醫的,提供本年度必要的病史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經市醫保局審核后享受醫療救助待遇。加快醫保信息系統建設,實行重點救助對象“一站式”管理服務。(牽頭單位:市醫保局,配合單位:市民政局、市衛健局、市鄉村振興局、市殘聯)
完善疾病應急救助,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醫療機構應先救治、后收費,確保困難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牽頭單位:市衛健局,配合單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醫保局)
(五)完善其他救助幫扶制度。在保障好困難群體基本生活的同時,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相應的住房、教育、就業等專項社會救助,形成多層次救助圈層,確保困難群眾住有所居、學有所教、弱有所扶(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別負責)。
完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使用辦法,合理擴大適用范圍,放寬救助時限。(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公安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健局、市醫保局)
加強法律援助,依法為符合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牽頭單位:市司法局,配合單位:市民政局)
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幫助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生活困難當事人擺脫生活困境,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幫扶、心理疏導、關系調適等服務。(牽頭單位:市委政法委,配合單位: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減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和重點優撫對象基本殯葬服務費用。落實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水、電、燃氣、有線電視等優惠減免政策。(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發改局、市退役軍人局、市殘聯)
二、創新社會救助工作機制
(六)建立主動發現機制。探索開展“黨建+社會救助”工作,將走訪、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列為村(社區)基層黨建重要工作內容,將社會救助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村(社區)干部、駐村干部、結隊幫扶干部以及其他承擔社會救助工作的國家公職人員、承擔政府委托從事困難群眾服務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等,在工作中發現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難以為繼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完善困難群眾監測預警機制,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納入相應救助范圍。市12345熱線平臺統一接聽受理困難群眾求助,與民政部門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委組織部、市長熱線辦)
(七)健全救助協同機制。全面推行“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由鎮、街道(中心)經辦機構統一受理基本生活、教育、醫療、住房、就業、災害等社會救助申請,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辦理或轉請市級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實現救助政策同步,救助資源統籌,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簡化審批流程,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的相關證明材料,可不再提供。逐步穩妥地將低保、特困、小額臨時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鎮、街道(中心)。進一步縮短低保、特困等審批周期,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完成,有效提高救助時效。(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衛健局、市應急局、市醫保局)
(八)強化經濟狀況核對機制。依托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及時與相關單位共享社會救助家庭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死亡人員、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車船登記、財政供養、殘疾人登記、就業失業登記、銀行存貸款、商業保險、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信息,以及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災害、水電氣等救助信息,并實現部門間救助需求、救助結果共享。建立困難群眾大數據庫,健全困難群眾線上預警發現機制。運用人臉識別等信息化手段,推動社會救助服務向移動端延伸,實現救助事項“掌上辦”“網上辦”,為困難群眾提供更加智能、便捷、優質的救助服務。(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法院、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健局、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鄉村振興局、市醫保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殘聯、人民銀行沅江支行、市稅務局)
(九)完善社會力量參與機制。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推行“資金+物資+服務”的救助模式。重點扶持培育社會救助類社會組織,著力提升專業社會救助服務能力。積極探索“救助+社工專業服務”的社會救助模式,引導社會組織、專業社工、志愿者開展家境調查、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救助幫扶服務,滿足社會救助對象物質、精神社會綜合支持方面的需求。加大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力度,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已有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困難群眾補助資金等社會救助專項經費中統籌安排,購買服務資金不得超過當年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總量的2%。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從本級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資金,專項用于政府購買鎮、街道(中心)社工服務項目。建立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和志愿服務銜接機制,落實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文明辦、市發改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衛健局、市應急局、市醫保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市紅十字會、市稅務局)
(十)完善救助標準調整機制。建立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城鄉低保標準年度增速不低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增速,力爭全市農村低保標準2025年達到城市低保標準的75%。建立社會救助資金分級負擔機制,明晰社會救助事權與支出責任,在統籌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的基礎上,按照省與本級確定的資金分擔比例,足額安排本級社會救助資金預算,切實做好資金兜底保障,由市財政負擔。(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統計局)
落實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及時啟動、足額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牽頭單位:市發改局,配合單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三、強化社會救助保障措施
(十一)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完善各級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成立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牽頭的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定期研究社會救助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重大問題。將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市直各有關單位及各鎮、街道(中心)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
(十二)強化能力建設。鎮、街道(中心)應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管理,充實基層社會救助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加強鎮、街道(中心)、村(社區)社會救助服務站點建設,鼓勵村(社區)中持有社會工作者證書的工作人員利用專業知識參與社會救助對象的專業服務工作。將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保障基層救助工作人員必要的工作場所、交通、通信費用以及薪資待遇。完善分級培訓制度,加強各級救助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打造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素質高、對困難群眾有感情的社會救助干部隊伍。(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委編辦、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統計局)
(十三)強化監督檢查。加強資金監管,強化審計監督,對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等問題,及時糾正并依法依規追責。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機制,加大社會救助事中事后監管。完善社會救助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大對騙取社會救助行為查處力度。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根據實際情況改革創新,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市紀委監委、市委組織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衛健局、市審計局、市應急局、市醫保局分別負責)